一段時間來,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等地司法機關通報多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糾紛案件,有效釐清新業態勞動者"工作中"履職狀態的認定,為相關案件審理提供司法借鑑。《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6年7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部署推動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在全國推開,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框架持續完善。

停車充電猝死,算不算"工作中"

44歲網約車司機李某為某平台註冊駕駛員,2023年12月23日,李某完成訂單後駕車前往充電站補充電能。下車不久,他突感身體不適,先是蹲在車輛一旁,掙扎起身之後倒地,於當日16時23分猝死。該平台為李某投保帶有"司機猝死賠償"特約條款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60萬元。

李某離世後,6名親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拒絕。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保險文本不同條款存在表述衝突。保單特別約定將猝死理賠限定為"在駕駛本車的過程中在車上突發疾病死亡",附加險條款責任範圍則寫明"從事合法運營過程中"。法院綜合各項事實認定事故符合理賠實質條件,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家屬支付60萬元理賠款。上海金融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茅建中指出,為網約車充電是保證持續運營不可或缺的環節,不能狹隘地將司機"駕駛過程"等同於在駕駛座位上行駛的時段。網約車司機的工作具有連續性、機動性特點,充電、等待訂單等行為並非駕駛工作的"中斷"而是運營的"必要環節","無論用工形態如何變化,勞動的價值不會變,勞動者的尊嚴不容打折,權益保障不能缺位"。

接單途中出事,平台能否"甩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責任案件。騎手楊某身着配送工服、攜帶配送箱,駕駛電動自行車前往商圈等候接單,途中與機動車相撞,交警認定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受損一方提起訴訟,要求騎手、配送公司及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配送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騎手沒有執行配送訂單,其行為屬於個人事務,企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判斷騎手是否屬於職務行為,不能單一以"是否正在配送訂單"作為標準,需要結合行業特點、履職外觀、行為與工作的關聯程度綜合判定。楊某與企業簽訂網約配送員協議,雙方存在管理關係,楊某穿戴工作裝備前往商圈候單符合行業通行模式,屬於履行職務的預備性工作,應當認定為履職行為。法院最終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限額部分由配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騎手在家中過世,能否獲得保險賠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近日通報一起相關案件:2024年7月9日下午,外賣眾包騎手成某某完成最後一單配送後,因身體不適匆匆返家休息,當晚在家中被發現意識喪失,經搶救無效死亡。成某某在從事騎手工作期間投保了商業保險。成某某的母親周某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遭拒,保險公司理由是成某某死亡地點在家中,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約定。

檢察官陳澤贇依法調取平台後台詳細跑單記錄,發現成某某平時送餐時間通常從下午持續到晚上十一二點,猝死當日正處於這一慣常的工作時間段內。"新就業羣體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不能簡單以'家中死亡'為由機械割裂其與工作的關聯度。"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檢察院認為周某某的訴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最終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同意支付保險金並即時履行完畢。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兵教授認為,這些典型案例對釐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中"司法認定標準具有重要示範意義。司法認定不再侷限於形式合同和瞬時工作行為,而是重點審查勞動者是否處於平台勞動管控與收益風險體系之內,以實現對新業態勞動用工模式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同時需嚴守邊界,騎手候單期間的私人休閒、長時間脱離工作狀態的休息等行為均不納入履職範疇。(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