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水龍頭閥芯崩裂漏水,樓下畫家92幅原創書畫作品被泡受損,責任究竟由誰承擔?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房屋業主與託管公司共同賠償畫家書畫損失、鑑定費及裝修損失等合計69萬餘元,實際承租人因無證據證明使用不當,無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閥芯崩裂 92幅書畫被泡

2024年8月9日,職業畫家婁先生的家屬發現樓上房屋漏水並滲入家中,隨即聯繫物業和社區工作人員,物業到場關閉了樓上住戶的水管總閘。漏水造成婁先生家房屋頂面、牆面污損脱落,92幅原創書畫作品被水浸泡。婁先生的家屬報了警,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視頻記錄。

法院查明,漏水的直接原因是樓上廚房水龍頭閥芯崩裂。法官助理趙銘楊介紹,婁先生損失不小:其畫作多為大幅國畫,面積大,沾水後水漬覆蓋範圍廣;其本人具有一定知名度,作品具備相應市場價值;最關鍵的是作品平日以捲筒方式存放,一卷收納數十幅,水滲入後引發連鎖受損。雖經搶修大部分畫作未完全報廢,但邊角受潮黴變對字畫而言已是硬傷,價值大打折扣。

租戶房主中介 責任如何釐清

婁先生找到樓上鄰居,對方表示房屋是租住的,於是他將樓上房屋的租戶、房主以及相關中介公司一併起訴至法院。庭審中,房屋產權人於女士的女兒表示房屋已託管給中介公司,並稱已按合同每年支付960元專項維修資金,當時覺得很有保障;中介公司代理人則表示,維修是自己的責任,但賠償不是,公司並非侵權主體,且漏水發生後已第一時間安排維修。

中介公司還提出,婁先生作為專業書畫家,書畫保存方式不符合規範,用報紙包裹字畫、堆放在雜物環境中,未做好防潮防水,部分畫作本身存在黴變、摺痕等舊損傷,損失不應全部歸責於漏水,應當扣減賠償金額。房屋實際承租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判決 業主與託管公司擔責

因原被告雙方對書畫受損價值分歧巨大,原告方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經法院委託鑑定,直觀損失為48.2989萬元,原告墊付鑑定費20.24萬元。主審法官魏慧彪介紹,責任認定主要考慮侵權行為、主觀過錯、因果關係和損害結果四方面因素。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水龍頭損壞是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租戶不存在過錯;業主作為產權人,對房屋內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負有保障義務;託管公司接受委託、承諾提供維修巡視等服務,未盡到相應義務亦須承擔過錯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於女士和託管公司共同賠償婁先生書畫損失48萬餘元、鑑定費20萬餘元及裝修損失6000元,合計69萬餘元。法官同時提示,租戶應定期檢查水龍頭,發現隱患及時告知業主或託管方維修,長期外出要關閉總水閥;業主與託管方應履行巡檢維修義務,及時檢修更換老化設備;樓下業主也應做好房屋巡查,可配備漏水報警器或購置漏水保險,防患於未然。(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