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終審法院駁回借款上訴 認定非賭博借貸
2011年2月,甲與乙簽訂借貸協議,乙向甲借款10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三個月,須於同年5月1日償還。丙、丁及戊同意為乙提供擔保。乙未按期還款,甲遂於2021年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請求判處乙及擔保人連帶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及相關利息。初級法院裁定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乙及擔保人向甲支付861萬元人民幣及相關利息。四人不服,歷經中級法院上訴被駁,終上訴至終審法院。
借款糾紛始末
初級法院審理後認為,乙作為債務人未按借貸協議償還借款,丙、丁、戊作為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結合借款金額、利息計算及擔保範圍等因素,裁定乙及擔保人向甲支付861萬元人民幣及相關利息。乙、丙、丁及戊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確認初級法院判決。四人仍不服,繼而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層層審理
關於遺漏審理的問題,四人指中級法院未審理他們提出的關於初級法院違反已有確定裁判抗辯之規定的問題,因此出現遺漏審理的情況。合議庭指出,乙已就清理批示裁定已有既決案件的延訴抗辯理由不成立的決定提起上訴,但因未適時提交相關理由陳述而被裁定為棄置,因此只能認為上述決定已轉為確定,相關問題已經被最終解決,構成形式上的既決案件。
關於自然債務的問題,四人指涉案部分借款在賭場作出,故應推定該筆借款用於賭博,構成自然債務,不能透過司法途徑要求履行。合議庭指出,上訴人的主張毫無道理,賭博用途的舉證責任在被告,根據卷宗資料,未能證實有關借款發生於賭場內,因此這筆款項用於賭博的推定不能成立。
終審一錘定音
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四人隨後向終審法院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聲稱裁判存有遺漏審理的瑕疵。合議庭認為,只有當法院沒有對已提出的問題或應依職權予以審理的問題表明立場時,才存在該無效。經審視本案,並沒有發生任何遺漏審理的情況。四人純粹是對終審法院在本上訴案中給出的解決方案持有不同見解,在已經用盡所有上訴手段的情況下,求助於聲明異議的附隨事項,試圖重新討論已經明確審理過的問題,從而拖延訴訟程序。
因此,合議庭通過評議會決定不接納無效爭辯,並裁定乙、丙、丁及戊為惡意訴訟人,科處他們每人支付一筆相當於20個計算單位的罰款。(府右新聞記者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