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長寧查處一起服裝店兩價籤價格欺詐案
一件標價1790元的牛仔褲,最終以800元“大額優惠”成交,消費者回家後卻發現吊牌反面還貼着一張1190元的價格標籤。近期,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查處了這起服裝店利用兩個價籤誤導消費者的價格欺詐案件。
查清價籤來源
消費者反映,其在該服裝店購物結賬後發現,衣服吊牌上標有兩個不同價格,一個是“零售價:1790元”,另一個是“零售價:1190元”,店鋪以高價打折誤導消費者。消費者與商家協商交涉未果,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要求查處。
經查,該店鋪涉案服裝此前的銷售價格為1790元,換季降價之後的銷售價格為1190元。商家調價時未撕掉“零售價:1790元”的價格標籤,因此出現吊牌上標示一高一低兩個價格;而“零售價:1190元”的標籤貼在吊牌反面,消費者購物時沒有查見。
更關鍵的是商家的銷售話術。當消費者詢問1790元的牛仔褲能否便宜一些時,商家在明知已經調價的情況下,仍以1790元作為商品售價,聲稱可以大額優惠,吸引消費者購買,最終雙方以800元成交。一件成本、品質均未改變的商品,經過兩個價籤與一番話術,讓消費者誤以為獲得了近千元的讓利。
認定價格欺詐
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商家的標價方式和相關語言表述,讓消費者對商品售價產生誤解,並導致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以換季降價前價格為基準進行議價併成交,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即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長寧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相應罰款。
從近年查處的案件看,換季調價不換標籤、促銷前臨時抬價、虛構原價再打折,是零售環節價格欺詐的高發形態。此類行為看似只是“標籤沒撕乾淨”,實質上人為製造了價格信息不對稱,侵害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提示依法經營
針對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提示,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守法依規經營。
商品銷售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服務收費應當標示服務項目、內容、價格及計價單位。對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形成或確定具有重要影響的產地、規格、等級等相關因素,以及時限、條件等價格附加性要求,應當明確標示。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換言之,調價之時就應同步更新價籤、清除舊標籤;開展促銷活動,應如實標明活動期限、適用商品和優惠條件,避免以模糊表述製造“限時讓利”的假象。
提醒留存憑證
針對消費者,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消費過程中應注意查看海報標價與現場標價是否一致,購買時問清價格,結賬時核對購物小票憑證,看是否與標價一致。
同時,要警惕銷售話術,不要輕信誇大性宣傳,保留好發票、收據、聊天記錄、宣傳照片等證據。發現價格問題,可及時與商家協商,或者通過撥打12315熱線等方式進行維權。
一雙眼睛看價籤,一張小票留憑證,既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市場秩序最直接的監督。(府右新聞記者方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