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10月22日公佈新版《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分為總則、對外投資指導和服務、對外投資監管、對外投資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76條,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出台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同步廢止。分析人士稱,新辦法是對國務院6月《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的配套落實,可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對外投資發展與安全,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保護投資者對外投資的合法權益。

明確個人投資主體地位

2017年出台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主要限於境內企業,境內居民個人開展跨境投資長期缺乏清晰的規章依據,實務中多依賴個案溝通或借企業架構繞道。新辦法明確,投資者包括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進一步落實各類投資者的對外投資主體地位,通過完善服務與保護措施,支持各類投資者按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這意味着境內居民個人對外投資首次有了明確的規章依據,境內外投資者的對外投資活動均納入統一的制度框架。

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方面,辦法第72條規定,投資者直接或者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其他組織,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投資者通過其控制的港澳台企業、其他組織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同樣參照本辦法執行。

延續個人金融投資通道

個人境外金融市場投資方面,辦法第73條明確,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港股通、跨境理財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的,不適用本辦法關於核准、備案、報告的規定,但有三類情形除外:一是投資後投資者單獨或與其一致行動人共同獲得被投企業控制權;二是投資後合計獲得被投企業股權或表決權比例達到10%的整數倍;三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的其他情形。

有不願具名的跨境金融業者表示,新辦法與現行制度安排有效銜接,明確個人投資者可通過合法合規渠道開展境外投資,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為個人境外金融投資提供了穩定預期。

完善對外投資保護制度

近年來,少數國家或地區採取歧視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術、數據,或處分股權、資產等,損害中方權益;也有部分投資者對境外風險估計不足、應對不力,最終遭受損失。

針對上述問題,新辦法單獨列出“對外投資保護”章節,完善重大不利情況報告制度,並設置對外投資信息年度報告制度,為投資者海外權益保障提供更堅實的制度支撐。(府右新聞首席記者張朝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