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含重鋼二字是否侵權法院駁回鋼鐵公司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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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右新聞訊 記者艾平平 企業名稱與他人註冊商標文字重合,是否必然構成侵權?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因“重鋼”二字引發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依法駁回原告重慶某鋼鐵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被告湖北某力重鋼結構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原告重慶某鋼成立於1982年,持有的“重鋼”文字商標於2014年3月核準使用在第6類金屬建築材料等商品上,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某力重鋼成立於2010年,主營鋼結構件製作、設計、安裝及銷售,企業名稱經市場監管部門核准登記。重慶某鋼認為,某力重鋼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重鋼”字樣,極易導致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重鋼”商標系重慶鋼鐵的縮寫,其中“重”讀chong;被告使用的“重鋼”係指鋼結構的一種類型,顯示企業所在行業或經營特點,“重”讀zhong,兩者呼叫方式及含義均不相同,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區分,不構成商標相同或近似。被告企業名稱符合“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的常見結構,未將“重鋼”單獨突出使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
關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重鋼”在建築業及製造業中還具有“重型鋼結構”的通用含義,被告以此表述行業特點,並無攀附原告商譽的意圖;且被告企業成立時間早於原告商標核准註冊時間,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存在混淆故意或實際造成混淆。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