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掌摑員工致病死亡被判擔責七成賠償84萬餘元
因拖欠工資和辭退問題發生爭執,59歲男子馬某被僱主秦某掌摑九次耳光,當晚因急性腦梗死入院,昏迷14個月後不幸去世。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二審判決書顯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僱主秦某的上訴,維持一審關於秦某承擔70%賠償責任、賠償馬某親屬各項損失共計84萬餘元的判決。
還原掌摑衝突經過
判決書顯示,馬某此前在秦某處工作。2024年12月14日下午,二人在鄭州某小區單元門口因拖欠工資及辭退事宜發生爭執,馬某兒媳當時就在現場附近。秦某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自認,衝突中共扇了馬某九次耳光;其間馬某曾用手提袋砸其頭部、用腳踹其大腿,並兩次拿起磚頭,分別被旁人和馬某兒媳攔下。同月19日,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秦某多次用右手擊打馬某頭面部,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八日、罰款五百元。
事發當天18時37分,雙方在前往派出所途中,馬某稱腿麻、身體不適,民警建議先去醫院。醫院記錄顯示,馬某以“左側肢體無力65分鐘”為主訴入院,診斷為急性腦梗死、腦腫脹、腦疝,先後接受取栓及開顱減壓等手術,此後長期昏迷。2025年12月,司法鑑定認定馬某四肢肌力0級,構成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2026年2月28日,馬某因腦梗死去世。
判決書還載明,2024年5月,馬某曾因多發性腦梗死、高血壓病3級住院,出院後能正常工作生活,並在秦某處繼續從事收舊貨等工作;監控錄像顯示,衝突發生前其走路行動無異常。一審法院據此認定,雖然馬某事發前患有高血壓等疾病,但遭受侵權行為後,其相對平穩的身體狀態被打破,且秦某作為僱主對馬某的身體情況有一定了解。
認定七成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現場視頻反映秦某先行毆打馬某,並在撕扯過程中對馬某頭部多次實施動作幅度較大的毆打行為;司法鑑定文書載明,掌摑及廝打事件引起的情緒變化為腦梗死的誘發因素。經認定,馬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為1209358.4元。法院綜合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雙方過錯程度以及馬某原有疾病等因素,認定秦某對損害結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需賠償馬某親屬各項費用共計846550.88元。
維持一審賠償判決
一審判決後,秦某不服提起上訴,辯稱係馬某先辱罵、攻擊在先。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