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薪病假不能自動衝抵年休假 公司抵扣條款被認定無效
維修班組長老陳休了10天全薪病假,年底離職時公司卻主張年休假已被“衝抵”,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這起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後,公司向老陳支付了10天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並承諾對涉及假期抵扣的條款進行合規修訂。記者瞭解到,隨着勞動者休假權益意識不斷提升,此類糾紛正成為勞動爭議仲裁中的常見類型。
還原病假年假之爭
老陳是某物業公司維修班組長,在公司幹了快12年。年初,他腰椎間盤突出的老毛病犯了,彎腰擰個閥門都直不起身,只得斷斷續續請了10天病假。公司根據規定,在他病假期間按全額基本工資標準發放了病假工資。老陳當時還挺感激,覺得公司有人情味。
到了年底,老陳覺得自己身體實在吃不消,向公司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當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公司人事負責人卻翻出《考勤管理制度》,指着其中一條說:“員工休病假的,可用當年年休假抵扣;病假期間工資照發的,視為年休假已安排。”按這一條,老陳休了10天病假,年假正好被抵得乾乾淨淨,公司沒有義務再付一分錢。
老陳當即提出異議。他認為,公司在自己病假期間全額發薪,是單位優於法定標準的待遇安排,不能因此直接“拿走”自己的年休假。公司方面也不讓步,強調製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公示,全公司都這麼執行。雙方誰也說服不了誰,老陳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
剖析兩種假期差異
辦案仲裁員在調解中向公司方面解釋,病假和年休假是兩套完全不同的制度。病假解決的是勞動者因身體原因暫時不能工作的問題,是被迫停下來;年休假解決的是法律為了保障休息權而免除其工作義務的問題,是主動休息。兩種假期功能不同、待遇規則也不同。
仲裁員進一步指出,病假期間照發工資,是公司對病假待遇的一種安排,不能反過來變成“用年假來償還”的理由。公司“病假可用年休假抵扣、工資照發視為年休假已安排”的規定,實質上是把一種法定休假直接變成另一種法定休假的消滅事由,而法律並沒有給企業這樣的單方權利。
明確條款無效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確實規定了病假達到一定時長就不享受當年年休假,但設有具體的時長門檻: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滿10年不滿20年的,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滿20年以上的,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老陳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不滿20年,當年只休了10天病假,不屬於法定喪失年休假資格的情形。
綜合分析,即便物業公司相關制度履行了民主制定、公示告知程序,但由於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相關條款仍然是無效的。想用病假去“衝抵”帶薪年休假,只有勞動者本人自願且書面同意,抵扣安排才具備效力,用人單位單方設置抵扣規則站不住腳,老陳仍然可以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經過仲裁員釋法說理,公司代表終於認識到這條制度設計的問題。在仲裁員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支付老陳10天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承諾對《考勤管理制度》中涉及假期抵扣的條款進行合規修訂,今後假期互抵須經員工本人書面同意。(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