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屍檢即火化遺體遭保險拒賠 沂南法院判賠30餘萬元
親人因交通事故不幸離世,家屬出於入土為安的傳統理念,未對逝者進行屍檢便將遺體火化,保險公司卻以死因不明為由拒絕賠付。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全面調取證據,準確認定事故與死亡的因果關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家屬各項損失30餘萬元。
2025年4月1日,劉某駕駛電動兩輪車與範某某駕駛的小型麪包車相撞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後,劉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同年4月至9月先後五次住院治療。
覆盤事故診療經過
在未獲得醫囑同意的情況下,劉某的家屬堅持要求出院,出院次日劉某死亡,其家屬未做屍檢便將遺體火化,隨後向肇事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死因不明為由拒絕賠償,稱劉某未做屍檢,無法證實死因與此次事故有關。
釐清死因因果關聯
辦案法官介紹,火化遺體會導致無法再通過屍檢確定死因,但這並不意味着受害方必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實踐中,法院可通過審查在案醫療資料,結合診療經過等信息以及醫師專業意見,運用邏輯推理與日常生活經驗,綜合判斷交通事故損傷與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事故發生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基礎性疾病,身體條件較普通人更為脆弱;其家屬在治療尚未終結、醫務人員已充分告知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風險的情況下,仍堅持要求出院,對損害後果的擴大存在明顯過錯。而交通事故造成的外傷,直接導致身患多種基礎疾病的劉某身體機能、健康狀況在短時間內急劇惡化,成為誘發其死亡結果的重要因素。結合完整的住院病歷、診療記錄、醫護人員意見等在案證據綜合判斷,劉某的死亡結果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係。
辦案法官表示,本案屬於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交通事故所致外傷、劉某自身慢性基礎疾病、家屬主動要求出院中斷治療等多重因素相互結合,共同促成死亡結果。家屬未進行屍檢並將遺體火化,導致缺失屍檢報告這一直接證據,但證據不足不代表可以割裂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聯性,保險公司不能僅憑缺少屍檢報告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判令保險依法賠付
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對死亡結果的影響程度,沂南法院引入損傷參與度規則對各項損失予以折算扣減,結合交警部門對事故同等責任的劃分標準,於2026年5月8日依法作出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向劉某親屬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0餘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受害者自身疾病不具有歸責性,並非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交通事故中傷者經治療死亡,家屬應理性對待屍檢程序,及時固定死因,釐清事故與死亡的因果關係,避免後續引發爭議;即便因特殊情況未進行屍檢,保險理賠機構也不能僅以無屍檢報告為由拒賠與死亡有關的賠付項目,應結合損傷參與度等因素確定各方法律責任。(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