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上老年人預存養老錢安度晚年的心理,郭某連環佈設陷阱:先借養老基金會虛構公益性質圈錢,資金鍊“爆雷”後,又換殼推出“養老院預付費優惠項目”,以高息、入住折扣為誘餌繼續收割老年人積蓄;眼看罪行敗露,他燒燬賬本、統一口徑,再主動投案,妄圖以“自首”獲從輕處罰。這起涉及20億餘元的養老集資案,一審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量刑。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罪名、自首認定均存在偏差,依法提出抗訴。9月29日,二審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時認定其不構成自首。

虛構公益項目吸資

“想着養老安度晚年,少給孩子添麻煩,我和老伴拿出20萬元交給養老集團,沒想到竟是騙局。”回憶起8年前的經歷,張阿姨心中仍是懊悔。2018年10月,年近七旬的張阿姨和老伴在河南省鄭州市人民公園晨練時,收到一張某養老集團發放的宣傳單。宣傳單載明,該集團正在建設一家高標準養老院,一年後即可交付入住,支付預付費還可享受入住優惠:預存5萬元至10萬元,入住費用享9折優惠;預存10萬元至20萬元,享受8折優惠;預存20萬元以上,享受7折優惠;未入住期間,每年可按交費金額的8%至12%拿利息。

實地參觀後,老兩口看到養老院規劃規模宏大,建有8棟樓,周邊環境和硬件設施優質,醫療配套服務完善。參觀後沒幾天,他們便與養老集團簽下20萬元的養老服務合同,還把項目推薦給了老同事。可張阿姨哪裏知道,這個看似穩妥的項目,其實是郭某在上一輪集資騙局資金鍊斷裂後精心佈設的新圈套。

2013年2月,為募集資金運營房地產和養老項目,郭某在鄭州市金水區登記成立養老文化事業發展基金會,自己擔任秘書長,招募員工組建融資團隊,在河南省多地設立20餘家區縣級分支機構。養老基金會刻意營造有政府背書的假象:租用政府機關閒置辦公用房,對外宣稱基金會資金皆為公益資金,以支持老年文化產業為名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聲稱年利率5%至6%。事實上,該基金會從未開展過任何公益業務,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均為郭某安排的掛名人員。

借新還舊維持兌付

集資參與人李先生回憶,2014年聽朋友介紹,這個養老基金會存錢收益高、安全可靠,存1萬元年利息有600元,他便陸續存了18萬元。當時同期國有銀行年存款利率多在3.25%,養老基金會承諾的年利率對比其他高息項目不算特別誇張,這就給人營造一種安全可靠的假象。

為逃避監管,郭某使用多個賬戶收取客戶資金,而這些資金只有少數被投入其掌控的房地產項目、養老項目,大部分被用於兌付本息、支付員工薪酬,或是用於對外放貸。然而,郭某運營的所有項目均效益低迷,兌付壓力持續加劇。2015年10月,養老基金會資金鍊徹底斷裂。經審計,兩年多時間裏,養老基金會累計吸收公眾資金17.17億餘元,未兌付6.54億餘元,被騙群眾達1.6萬餘人。“爆雷”之後,郭某還安排人在個別偏遠區縣的養老基金會辦事處繼續吸收公眾資金。

不久後,郭某開闢“新賽道”,依託其控制的養老集團推出“養老院預付費優惠項目”,讓銷售員在公園、廣場等老年人聚集區域發放宣傳單,以“入住享折扣、不入住返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用新吸納的資金兌付養老基金會前期集資參與人的本息,直至資金鍊再次斷裂。經審計,2016年3月至2020年12月,養老集團吸收客戶資金3.63億餘元,未兌付2.08億元;其中在養老集團資金鍊斷裂後,郭某仍繼續吸收公眾資金1300餘萬元。正是靠着養老院項目吸收的資金持續付息,郭某操控的騙局才遲遲沒有“爆雷”。

抗訴糾正罪名認定

資金兌付不了,多名被害人陸續向河南省各地公安機關報案。2022年,各地公安機關陸續立案偵查。同年6月15日,郭某見事情敗露,前往公安機關投案。偵查過程中,警方發現,郭某在投案前已指使他人燒燬財務資料、重裝電腦系統,致使大量資金去向無法查清;同時教唆財務人員統一口徑,謊報“資金缺口僅有幾千萬元”“沒有賬本”,刻意隱瞞養老基金會集資的真實情況,並幫助財務人員屏蔽手機信號逃避偵查,指使其中一名財務人員單獨攬下罪責。

該案涉案行為發生在河南多地,經鄭州市檢察院指定管轄,養老集團、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與養老基金會實際控制人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併案辦理,由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穿透式審查涉案非法集資行為、資金流水、宣傳單及審計報告,綜合郭某及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各項證據,逐漸釐清案件全貌。

經查,郭某系養老基金會實際控制人,其對外宣傳的公益性質純屬虛構,目的是使集資參與人誤認為養老基金會具有政府背書和公益性質。郭某先後以養老基金會、養老院項目的名義非法集資,資金如何使用均由其一人決定。審計報告顯示,整個集資過程中,雖確有資金被用於房地產、養老項目,但郭某實際投入上述項目的資金僅2.43億元,向集資參與人兌付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整個兌付鏈條完全依靠持續吸納新資金維繫。

金水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養老集團、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5年6月19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4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郭某具有自首情節,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養老集團罰金100萬元,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責令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查封在案的土地、不動產、車輛依法處置後返還集資參與人。一審宣判後,郭某不服,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後,金水區檢察院經全面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在罪名定性、自首認定上存在錯誤。辦案檢察官分析指出,郭某在養老基金會集資階段即虛構公益性質、誇大項目信用,又在資金鍊斷裂後刻意隱瞞兌付危機,轉而以養老院項目有優惠等為誘餌繼續向老年群體非法集資,用於償還前期資金虧空,屬於以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

對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檢察機關結合審計報告分析,郭某投入經營項目的資金與其集資規模嚴重不符,長期依靠“借新還舊”滾動兌付,案發後又銷燬財務資料、重裝電腦系統,致使數億元資金不能確定用途和去向,應認定養老集團及郭某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自首的成立,要求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辦案檢察官進一步指出,郭某投案前實施毀滅證據、串供等妨害偵查的行為,投案後不僅未供述全部非法集資事實,還對養老基金會非法集資17億餘元的實際情況避而不談,對資金使用、銷燬賬目等情節予以掩飾和否認,不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應認定為自首。今年5月8日,金水區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9月29日,經公開審理,二審法院全面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被告單位、被告人不構成自首,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養老集團罰金200萬元,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維持原審對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以及查封在案土地、不動產、車輛依法處置後返還集資參與人的處置決定。據悉,除郭某外,該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已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各並處罰金。(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