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右新聞訊 記者艾平平 出國探親委託中介代辦簽證,拿到的卻不是約定的簽證類型,中介該不該承擔責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簽證代辦糾紛案,判決代辦機構賠償消費者各項損失3.19萬元。

北京市民段女士打算出國陪伴定居國外的兒子,計劃申請該國的超級簽證,該簽證單次入境最長可停留5年。經人介紹,她找到一家專業代辦簽證的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明確承諾可以代為辦理超級簽證,段女士當天便支付了2250元代辦費,之後全程按照機構指引完成指紋採集、體檢、購買專屬保險等流程,先後額外支出近1.3萬元。

簽證獲批後,段女士持證出境與兒子團聚。在境外停留5個多月後,她的兒子意外發現,母親所持的是單次停留最多180天的旅遊簽證,並非可停留5年的超級簽證。原來,該國超級簽證編碼為PG-1,旅遊簽證編碼為V-1,代辦機構工作人員未能區分兩者差異,在段女士詢問時仍堅持V-1就是超級簽證。為避免逾期滯留受罰,段女士只能緊急購買機票提前回國,並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代辦費、保險費、體檢費、指紋採集費以及機票損失等共計3.7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段女士與簽證代辦公司之間形成委託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代辦機構作為專業簽證機構,應當按照約定辦理超級簽證,其工作人員誤導段女士作出錯誤判斷,導致相關損失產生,代辦機構存在明顯過錯,應當賠償合理損失。最終,法院判決代辦機構賠償段女士代辦費、保險費、體檢費、往返機票等各項損失共計31900餘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