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一被執行人年繳保費數千元拒付49萬元賠償款獲刑
一場發生在江蘇靖江的施工意外,讓朝夕相處的工友反目,也引出一宗持續數年的執行糾紛。年過六旬的老吳在今年9月拿到了49萬元事故賠償金,而被執行人戴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法院判處罰金5000元。
老吳平日靠打零工維持生計,主要從事木工、打樁等勞務。2022年2月22日,老吳與戴某一同受僱,在僱主承包的魚塘施工,戴某操作挖掘機吊運電線杆時,電線杆倒落砸傷老吳,致其頭部和右腳受傷。
事故賠償久拖不決
事故發生後,老吳一邊治療一邊索賠。2022年3月、2023年8月,他先後就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事故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2023年7月、12月,法院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戴某賠償12萬餘元、33萬餘元,合計46萬餘元;僱主賠償4萬餘元、11萬餘元,合計15萬餘元。
僱主履行了賠償義務,戴某卻遲遲未支付賠償款。2023年8月、2024年1月,老吳先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兩案執行期間,法院執行人員經財產查控,均未發現戴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財產查控一無所獲
2025年8月,走投無路的老吳向靖江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受理後瞭解到一條關鍵信息:戴某曾向某保險公司轉過賬。經向保險公司詢問,辦案人員確認戴某投保了重疾險,每年需繳納保費4320元,2024年與2025年仍以現金形式持續購買,累計繳納保費數萬元。
保費支出露出破綻
辦案檢察官還發現,戴某於2023年6月26日將其名下的一輛本田牌汽車以1000元的低價過戶給親屬。上述資金往來與財產處置行為,與其聲稱的無履行能力明顯不符。
刑事追責促成履行
2025年10月11日,靖江市檢察院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同年12月31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今年6月,戴某將46萬餘元執行款交至法院。9月7日,戴某與老吳達成和解並支付3萬元延遲履行利息。9月10日,該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戴某提起公訴,9月29日,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
承辦檢察官提醒,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通過購買理財型保險、低價轉讓財產等方式隱匿、轉移財產,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高消費或者財產轉移線索的,可以向法院或檢察機關反映。
據介紹,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監督中,重點關注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隱匿轉移財產等情形,通過與法院、公安機關的線索移送和協作配合,推動一批執行積案得到化解,讓勝訴當事人的紙上權益變為真金白銀。(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