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日前公佈此前審結的全省首例人工智能微短劇著作權侵權案,法院認定AI輔助創作的微短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判令侵權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搬運短劇插入廣告

甲公司系專業微短劇創作運營企業,長期從事微短劇策劃、製作與網絡發行。2026年年初,該公司通過AI輔助創作完成47集微短劇《雲上××》並依法在相關部門完成備案,劇集總時長約1小時。

該短劇上線僅一天,甲公司工作人員便發現,乙公司未經許可,將微短劇名稱改名,並把全部劇集內容搬運至其運營的某平台賬號下播放,還在其中插入商業廣告。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涉嫌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江岸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審查創作投入程度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AI輔助創作的短劇能否被認定為作品。承辦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認定作品屬性的關鍵在於作品應是具備獨創性的人類智力成果,需源於人類的智力投入,並體現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與表達,這一判斷需通過全面審查製作過程中AI工具的使用情況確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微短劇屬於融合多種創作要素、歷經多輪創作環節完成的影視劇,創作過程涵蓋劇本策劃、文案撰寫、分鏡提示詞設置、人物形象和場景素材選定、AI生成片段甄別篩選以及畫面剪輯排布、細節修正、字幕匹配等環節,甲公司創作人員完整參與了全部創作環節,投入了大量連續性、實質性的智力投入。

認定視聽作品屬性

法院認為,從成片呈現內容看,劇集的畫面、伴音雖系藉助AI工具生成,但並非簡單一鍵自動輸出的產物,創作人員依託自身藝術素養與審美判斷設定素材、調試提示詞、篩選生成內容,引導AI生成內容不斷趨近預設的創作構想。涉案微短劇最終的創作走向與視聽效果呈現,取決於創作人員的個性化選擇與安排,創作人員對成片表達具備完整的預見性與實質控制力,AI工具僅為實現創作意圖的技術工具。

綜上,法院認定涉案微短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乙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篡改作品名稱後完整搬運劇集內容並通過插入商業廣告盈利,侵害了甲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涉案短劇時長、傳播範圍、上線熱播時段、侵權持續時間、侵權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乙公司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萬元。

法官提醒,當前AI工具已被廣泛運用於各類創作,AI創作內容亦受法律保護,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傳播他人創作內容,更不能隨意篡改。創作者要注意留存劇本文案、提示詞底稿、生成記錄、原始工程文件、首次發表憑證等創作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確認作品性質。(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