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錄調換檔案無效 法院判險企賠付184.6萬元
投保環節存有瑕疵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行業發展的立身之本,有的保險公司卻在訴訟中擅自篡改、調換關鍵投保材料,企圖逃避賠償責任。近日,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84.6萬元。
某塑膠公司長年在同一保險公司投保財產綜合險。2025年4月,該保險公司通過微信向塑膠公司發送含險種條款的電子保單,但同意條款則需點擊操作。合同約定,由於火災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但若因物質本身變化、自燃等導致,則不予賠償。2025年7月,塑膠公司因危險化學品存放不當促進活性炭發生自燃引起火災,導致倉庫及庫內原料、機械設備損毀。
檔案上傳時間異常
事故發生後,塑膠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根據流程,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塑膠公司發送案涉保險資料的照片,其中《發送保險單簽收單》《投保人聲明》均僅加蓋公章,險種、日期等均為空白,《投保人聲明》中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代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後果”。後保險公司以“自燃屬於責任免除情形”為由拒絕理賠,塑膠公司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了一份與原告截然不同的《投保人聲明》,該份告知書中原告手書了知曉免責的內容。被告辯稱,版本不同是因為誤發送了2024年度的材料給原告。經法庭核實數字化保險系統,其他案涉保險合同資料上傳時間是2025年4月,而保險公司提交聲明的上傳時間為2025年12月,恰在本案第一次庭審過程中;2024年數字化系統內也出現了這兩份《投保人聲明》,其中一份的上傳時間同樣為2025年12月。故庭審階段提交的《投保人聲明》系被告事後補錄提交,法庭依法對其予以嚴肅訓誡。
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對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保險單簽收單》《投保人聲明》等保險資料雖有原告加蓋公章,但蓋章時資料均為空白,並未載明具體內容,不能證明被告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結合涉案保險合同的訂立方式、繳費流程以及案涉火災發生後雙方行為表現等實際情形,足以認定保險公司並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應對原告案涉財產損失進行理賠。最終,法院支持塑膠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84.6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誠信原則不可逾越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保險免責條款是格式條款中與投保人利益密切相關的內容,保險人必須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不能僅以投保人在概括性文件上籤章,當然免除保險人說明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不僅在締約時未能證明其就“自燃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過明確說明,更在訴訟過程中擅自上傳、調換關鍵投保檔案,嚴重違背了誠信原則,對此應給予否定性評價。
法官指出,本案裁判維護了投保人的知情權,有助於引導保險公司規範經營行為,如實保存和提交投保檔案,推動形成與保險市場數字化發展相適應的法治化交易秩序。(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