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科絲美詩(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上海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粉體的製備方法”發明專利,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文本基礎上整體維持有效。

最高法終審:震春生物粉體制備方法發明專利維持有效

爭議緣起:脱模時機成為無效焦點

2024年7月15日,科絲美詩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創造性、說明書充分公開、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支持、獨立權利要求應當記載必要技術特徵等規定。2025年2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58485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在專利權人震春公司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文本基礎上,維持該專利權有效。

涉案專利名稱為“粉體的製備方法”,專利權人為上海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專利號為201910322033.0,專利申請日為2019年4月22日,授權公告日為2022年5月17日。這類工藝用於製造粉餅等固體粉末化妝品,核心在於讓粉體既能做出立體造型、保持表面光滑,又方便從模具中取出。

科絲美詩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5年11月25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科絲美詩公司仍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於2026年1月28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26年3月9日詢問當事人。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並均對一審證據的認定不持異議。

庭審中,各方確認,本案爭議的關鍵在於: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科絲美詩公司援引的一件日本在先專利文獻相比,存在五處不同,其中最要害的一處是脱模時機的安排。涉案專利的做法,是先把灌入模具的粉體料漿冷凍凝固、脱模,再進行冷凍乾燥;而那份日本文獻的做法,是把模具連同粉體一起放進冷凍乾燥機,乾燥完成後再脱模。脱模究竟放在冷凍乾燥之前還是之後,由此成為全案的勝負手。

公開充分:數值範圍屬於常規操作

科絲美詩公司上訴主張,涉案專利說明書只給出了混合温度、加熱温度、冷凍温度等關鍵工藝參數的範圍,沒有給出具體數值,本領域技術人員照着做,無法解決技術問題、實現技術效果;而且說明書裏“粉體觸感愉悦”這樣的表述屬於主觀感受,並非客觀效果,缺乏科學數據支撐。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判斷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標準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不需要創造性勞動,就能夠再現技術方案並達到預期效果。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完整記載了粉體制備的組分種類和具體步驟,所涉及的數值範圍均屬於本領域常規、合理的操作範圍,並且逐一說明了設定這些範圍的目的,例如“天然多糖和水在50℃至95℃之間混合,以便於充分混合”。這項發明的核心構思在於製備步驟本身,而不在於各步驟操作條件的具體數值。

判決進一步指出,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操作的一般規律和物料的理化性質,完全能夠在說明書給出的範圍內自行選擇合適參數。關於技術效果,說明書通過五組不同配方的實驗記載,適用該製備方法均得到了立體成型、表面光滑的粉體;其中一組對照實驗顯示,採用冷凍乾燥工藝的良品率達到85%以上。至於“令人愉悦的觸感”“不易變形”“可以用手指或者粉刷輕鬆塗取塗抹”等描述,屬於對粉體外觀和手感的客觀描述,通過觀察即可得出結論,並不必須依賴實驗數據佐證。

證據之辯:對照實驗印證技術效果

雙方交鋒的另一份關鍵材料,是震春公司委託上海應用技術大學出具的一份工藝驗證實驗報告。科絲美詩公司主張,這份報告恰恰證明,在涉案專利給出的冷凍温度範圍內,存在凝固太慢、脱模效果不好的情形;而且冷凍時間長短直接影響脱模效果,可見這一關鍵參數沒有寫入專利,屬於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徵,專利保護的範圍也超出了說明書的實際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這份報告雖然顯示個別配方在接近0℃的冷凍温度下凝固較慢、脱模困難,但同樣顯示,只要適當延長冷凍時間,就能獲得較好的凝固脱模效果。換言之,這份材料不但沒有動搖涉案專利,反而印證了按照該專利“先冷凍凝固脱模、再冷凍乾燥”的路線,確實能夠實現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效果。

關於“冷凍時間”是否必須寫入專利,判決認為,先預冷凍再脱模,符合本領域的常規操作規律,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物料的冷凍狀態,能夠合理確定冷凍時間,這一參數並非解決技術問題所必需的技術特徵。因此,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徵,也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創造認定:現有技術未給出技術啓示

創造性認定是全案的核心。為證明自己的方法更優,震春公司提交了委託上海應用技術大學完成的工藝效果檢測報告:一組完全按照涉案專利的方法,先冷凍凝固、脱模,再冷凍乾燥;另一組唯一的區別是脱模時機,即模具連同粉體一起冷凍乾燥後再脱模。在其餘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前者的脱模效果和良品率明顯更優。

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份檢測報告的可採性作了細緻分析。報告完整記載了實驗目的、原理、材料、儀器、步驟及結果,並無明顯矛盾;雖然其中一組對照實驗採用的是涉案專利的配方,而非那份日本文獻的配方,但由於雙方爭議的差異點並不涉及配方組成,採用相同配方做平行對比,結果能夠合理反映兩種脱模時機對產品的影響。故該報告能夠證明,涉案專利的做法相比現有技術可以獲得更優異的脱模效果和良品率。

對於“這種調整是否顯而易見”,科絲美詩公司援引了另一份中國專利文獻,主張其中已經給出啓示。判決認為,那份文獻公開的是加入催化劑使膏體凝固、再加熱乾燥的方法,與本案的冷凍乾燥路線存在明顯區別;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對照實驗還顯示,用烘烤方法得到的良品率不足40%,而用冷凍乾燥方法的良品率在85%以上。故該文獻難以給出相應技術啓示,也沒有證據證明“先冷凍凝固脱模、再冷凍乾燥”屬於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闡明,如果一項發明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存在區別,現有技術沒有給出將該區別應用於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技術問題的啓示,且該區別使發明產生了更有益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是非顯而易見的,具備創造性。據此,法院認定涉案專利具備創造性,符合專利法關於創造性的規定,全部權利要求均繼續有效。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科絲美詩(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負擔。(香港府右新聞記者An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