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合乘者乘車途中猝死 法院認定司機已盡救助義務判無責
春節返鄉途中,合乘順風車的乘客突發疾病身亡,司機該不該賠償?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橫州市人民法院按照一般侵權過錯責任原則判決了一起因合乘順風車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認定駕駛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返鄉途中乘客突發疾病身亡
2026年2月13日,春節前夕,在廣東打工的趙某通過出行平台下單乘坐順風車,從廣東佛山返回廣西橫州百合鎮高祝村老家。韋某樹駕駛私家小轎車承接訂單,行程路線與趙某返鄉路線一致,車上還有一名同路合乘女子,趙某坐在後排,乘車前已支付車費204.53元。當日19時48分許,車輛行駛至高祝村附近,韋某樹提醒趙某下車時發現其無應答、口吐白沫,處於無意識狀態,當即實施掐人中、清理口鼻異物等急救措施,並向旁人呼救、請村民聯繫家屬、撥打120急救電話。其間,在120工作人員電話指導下,有村民對趙某開展胸外按壓急救,後急救人員到場搶救,但趙某仍然死亡。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原因為非暴力外傷致死。
營運性質與救治方式成爭議焦點
趙某父母訴稱,韋某樹駕駛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駕駛員證,屬於非法營運;發現趙某病發時沒有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送醫,而是先尋找村民聯繫家屬,延誤了最佳搶救時機,應承擔20%的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萬餘元。
韋某樹辯稱,本次行程為合法順風車合乘,因返鄉路線一致搭載2名合乘人員,所收費用僅為成本分攤,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自己在佛山有固定工作,不以載客為業,合乘純屬順路互助。發現趙某異常後,他立即實施簡易急救並全程留守現場配合救援,沒有拖延、延誤救治,趙某死亡系自身急性心肌梗死所致,其已盡到合理救助義務,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救助義務已履行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通過平台發佈乘車需求,韋某樹匹配自身返鄉路線承接合乘行程,屬於僅分攤通行成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為,駕乘雙方形成民事互助合乘關係,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無需取得網約車運輸證和駕駛員證,原告認為被告非法營運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指出,趙某發生心源性猝死,具有突發性,被告作為普通人不具備提前察覺、預判乘客發病的條件和能力;發現趙某發病後進行簡易急救,並尋求路人幫忙通知家屬、撥打急救電話,充分履行了盡力救助的法定義務。趙某死亡的直接、決定性原因是自身突發心源性猝死,被告駕車行為及救助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依法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