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48億餘元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朝華一審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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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右新聞訊 記者艾平平 9月22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朝華受賄案,對被告人宋朝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5年,宋朝華利用擔任四川省大邑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委書記,新津縣委書記,成都市成華區委書記,眉山市委副書記、市長,南充市委書記,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8億餘元。
法院認為,宋朝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