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ICU門外守候12天 法院認定護理費應賠
交通事故重傷者被送進重症監護病房,家屬因制度規定無法進入病房貼身照料,肇事方和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護理費?湖北省竹谿縣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支持了受害方關於護理費的訴請,釐清了醫療護理與生活護理的本質區別。
ICU治療12天引發護理費爭議
2025年,王某遭遇嚴重車禍致重傷,被緊急送醫後在重症監護病房接受了長達12天的搶救性治療。待病情穩定轉至普通病房並出院後,王某家屬在向肇事方及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時,將王某在重症監護病房住院期間的家屬護理費列入索賠清單。保險公司認為,重症監護病房配備了專業醫護人員和先進監測設備,在此期間醫院管理制度明確禁止家屬進入病房,護理職責已由院方全面承擔,家屬既未實際從事護理工作,再行主張護理費屬於要求重複賠償,於法無據。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後,王某向法院起訴。
法院區分醫療護理與生活護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護理費是否成立,關鍵在於區分醫療護理與生活護理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不能簡單地將家屬未進病房等同於沒有護理需求。王某在重症監護病房接受救治期間,家屬雖被隔絕於病房門外,但其護理職能並未消失,而是轉化為一種高強度的場外待命狀態。
法院認為,王某家屬需隨時等候醫院關於病情的突發通知,以便第一時間簽署病危通知書等各類緊急醫療文書,同時還需承擔辦理繳費、處理轉院檢查等大量事務性工作,病房外的守候與配合是整個生命救治鏈條中不可或缺的環節。據此,竹谿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支持了王某關於重症監護治療期間護理費的訴請。宣判後,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護理費計算有明確標準
辦案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均將護理費列為法定賠償項目,其適用並不因治療場所的特殊性而被排除。重症監護病房內的醫學護理側重於搶救措施、病情監測和治療執行,而家屬承擔的則是手續辦理、應急響應與精神支撐,二者性質迥異,互不重疊,不存在重複賠償問題。
法官提醒,在類似糾紛中,受害方若想主張護理費賠償,應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療費用清單等原始證據。護理費的計算有嚴格標準,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無收入或僱傭護工的則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護理人員原則上按1人計算,但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據此調整人數或期限。護理期限通常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若因傷殘不能恢復的,應根據健康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