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心理諮詢服務遇冒牌專家 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上海市民王女士花費4.8萬元為孩子購買專業心理諮詢服務,不料遭遇資質全無的「冒牌專家」。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日前對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虛構資質提供心理服務的公司構成消費欺詐。
公示專家資質 家長一次性付費4.8萬元
王女士為改善孩子注意力不集中等心理問題,通過網絡平台接觸到某公司心理諮詢服務。平台公示信息顯示,該公司人員孫某擁有「青少年心理問題專家」「抑鬱焦慮壓力治療師」等多個專業頭銜,店內宣傳資料稱孫某從業經驗豐富,公司為上海市心理衞生服務行業協會會員單位,長期承接相關心理服務工作。基於公示信息和門店展示內容,王女士與該公司達成服務協議,約定孫某為孩子提供心理諮詢,單次費用2400元,王女士一次性支付4.8萬元服務費。
心理諮詢服務進行一段時間後,王女士核查相關資質時發現疑點。經查,孫某並未取得心理諮詢、心理治療相關從業資質;所謂「上海市心理衞生服務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資質,也並非屬於簽約公司,而是孫某另行投資設立的一家機構。孫某長期利用兩家機構名稱相近、經營地址重合、公示銘牌混掛的方式,對外以具備資質的機構名義開展經營,刻意隱瞞真實經營主體與資質狀況。
法院認定構成欺詐 判決退一賠三
王女士認為遭遇虛假宣傳和經營欺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服務合同,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規定主張「退一賠三」。庭審中,被告方辯稱,心理諮詢屬於專業服務範疇,應適用合同相關法律規定,不屬於普通消費行為,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三倍賠償規則。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七寶人民法庭審判員劉文燕說,隨着社會發展,民眾對心理健康疏導的需求日益增多,一些社會心理諮詢機構以情緒紓解、壓力調節為主,區別於醫療機構針對精神疾病的診療行為,屬於生活消費範疇,接受服務的當事人具備消費者身份,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法院審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孫某存在明顯欺詐行為,孫某虛構專業職稱和從業背景,刻意混淆經營主體,利用合規機構聲譽、混掛資質銘牌,製造專業服務假象,在未如實披露真實主體、無合法資質的情況下,誘使消費者簽訂服務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欺詐構成要件。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雙方服務合同,某公司全額退還原告服務費4.8萬元,並按照服務費用三倍標準賠償14.4萬元。涉案公司為孫某全資持股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孫某未能舉證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法院判決其對公司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核驗資質 警惕包治癒承諾
劉文燕法官指出,民眾應根據自身實際需求,區分不同類型的心理服務。目前市場上各類短期培訓結業證書氾濫,公信力參差不齊,當前行業認可度較高的正規資質主要包括衞健系統的心理治療師資質和中國心理學會註冊心理諮詢師資質,其他商業培訓證書均不具備獨立執業效力。存在明確精神或心理障礙症狀者,應前往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正規醫療機構就診;對於日常有情緒疏導需求者,在選擇社會心理諮詢服務時,要核驗機構的營業執照及經營範圍,明確其是否具備心理諮詢服務資質。
劉文燕提示,正規心理諮詢不會作出「包治癒」「保效果」等營銷承諾。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如遭遇過度營銷、不當引導或違規診療等行為,應及時終止服務,留存宣傳截圖、合同憑證和溝通記錄,通過向市場監管機構投訴或司法訴訟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