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障法》作出上述規定。接受採訪的專家認為,醫療保障法「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表述,進一步明確了鼓勵導向,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提供了確定性制度保障,也為相關部門制定專門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具體辦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表述變化折射政策導向

此前施行的社會保險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醫保;醫療保障法則採用「鼓勵」的表述。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與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婁宇認為,這說明國家未來會通過各種鼓勵措施,儘可能讓職工醫保覆蓋更多靈活就業人員。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廖藏宜分析,在目前的就業市場裏,新就業形態的就業羣體規模越來越大,但該羣體的就業具有不穩定性,如何保障該羣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益,既是當前亟待解答的問題,也是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背景。該規定還傳遞出職工醫保覆蓋範圍進一步向靈活就業人員擴大的明確信號,有助於夯實全民醫保的參保基礎。

中國基本醫療保險分為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兩類。國家醫療保障局發佈的《2025年全國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25年底,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133069.39萬人,參保率鞏固在95%,其中靈活就業及其他人員參加職工醫保人數為6982.18萬人。而據測算,中國靈活就業人員規模已超過2億人,意味着大量靈活就業人員選擇居民醫保或者尚未參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於保榮解釋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哪類醫保,更多考慮的是繳費負擔和待遇水平的權衡,醫療保障法「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意味着國家倡導靈活就業人員優先選擇參加職工醫保。

地方探索提供實踐支撐

6982.18萬名靈活就業及其他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背後,是不少地方已經在政策層面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工醫保。例如,2023年1月起施行的《湖南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戶籍地、靈活就業登記地或居住登記地申請參加職工醫保;2026年2月,天津市醫保局、天津市稅務局發佈通知,具有天津市戶籍或持居住證等有效證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年滿16週歲、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可以申請首次參加天津市職工醫保;石家莊、鄭州、南寧等多個城市還取消了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保的戶籍限制。

婁宇認為,地方圍繞繳費基數、繳費費率、個人賬戶設置、彈性繳費機制等關鍵問題先行先試,逐步積累了較為成熟的做法,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可行性提供了充分實證。各地實踐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以實踐數據證明「鼓勵」入法的正當性與可行性;為國家層面制定具體辦法提供了豐富的方案儲備;各地做法客觀上存在較大差異,凸顯出由國家層面統一規範的現實必要性。2026年9月8日,國家醫保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通知,開展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提質專項行動,受訪專家均認為該通知有助於逐步探索形成適應新就業形態人員特點的參保繳費模式。

具體辦法應以引導為主

根據醫療保障法授權,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婁宇認為,醫療保障法採用了「鼓勵」的表述,表明該具體辦法的制定思路應當以引導、激勵為主:在籌資上,繳費基數下限可適度下調或按實際收入申報,設置多檔費率,構建多方共擔機制,包括對低收入者進行財政補貼;在繳費上,可允許按季、按年繳費,對於依託平台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允許按單繳費、依託平台自動代扣,配套連續參保激勵與斷保等待期;在待遇上,合理設置個人賬戶檔位,職工醫保與生育保險同步覆蓋;在責任上,可以個人繳費為上限、平台匹配繳費,明確用工方責任等。

廖藏宜表示,靈活就業人員就業不穩定,參保登記、繳費、異地就醫、轉移接續等具有特殊性,相應經辦服務也應在具體辦法中予以明確,此外還需注意明確對靈活就業人員中困難羣體如何進行救助和補貼。於保榮認為,還需明確其醫保繳費的分擔機制。(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