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是一名未成年卡丁車車手。經某車隊領隊張某邀請,萬某報名參加在某體育公司經營的卡丁車場舉辦的未成年人訓練賽,其父按張某要求支付460元參賽費,由張某代為支付給某體育公司。訓練賽途中發生側翻,萬某身體多處受傷。萬某及其監護人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張某、某體育公司和王某及其監護人連帶賠償各項損失近50萬元。

訓練賽途中卡丁車側翻

訓練賽當日,萬某未購買保險徑直進入發車區。到場後因現有車輛尺寸與其體型適配性差,導致佩戴護肋無法正常入座。在張某等人催促發車的情況下,萬某摘掉護肋進行比賽。訓練賽途中,同場參賽的王某駕駛卡丁車過彎時,車輛打滑橫停在賽道上,萬某避讓不及,連人帶車發生側翻,經送醫診斷身體多處受傷。

事故發生後,張某辯稱,自己只是組織者代收費用,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不應承擔責任。某體育公司辯稱,本次事故並非由於比賽車輛或者場地出現問題,也不承擔責任。

各方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各方是否應就萬某的受傷承擔責任,以及各方責任比例如何認定。卡丁車屬高風險競技活動,因車速過快發生過彎打滑屬常見技術狀況,王某橫停後舉手示意符合操作規範,無證據證明其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結合民法典自甘風險原則,王某及其監護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某體育公司明知卡丁車賽屬於高風險競技活動,但其未提醒參賽者購買保險、發車前未對駕駛人員裝備進行安全檢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領隊張某雖主張某車隊系業餘愛好者自發組建的非營利組織,但其實際負責活動邀約、人員調度、費用代收、對接場地,屬於羣眾性活動組織者。在萬某發車前,其未妥善安排安全檢查、催促未佩戴護肋的萬某上場,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萬某及其監護人多次參與卡丁車活動,對運動危險性應有充分認知,監護人卻在萬某未佩戴護肋時未予制止,存在監護失職,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某體育公司與張某的責任。

通州區法院綜合考量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後認為,某體育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承擔50%的賠償責任;張某組織非營利性質羣眾活動,其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限於合理範圍內,承擔20%的賠償責任;萬某及其監護人自行承擔30%的責任。

「非營利」不是免責金牌

法官表示,本案的關鍵法律問題在於對非營利性羣眾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界定。民法典關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並未將組織者限定為營利性主體,法院在判定某民事主體是否構成羣眾活動組織者時,通常採取實際控制力標準,即安全保障義務來源於組織者對活動的實際控制力。

法官提醒,非營利絕非免責金牌,未成年人蔘與高風險文體活動需各方共同守牢安全底線,守住每一道防護關卡,才是對參與者最好的保護。(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