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8月27日公佈一宗家庭暴力案件上訴判決結果,被告人因多次虐待一歲親生女兒,被裁定觸犯"家庭暴力罪"判處三年實際徒刑,同時被判須向女兒賠償20萬澳門元非財產損害賠償。

屢次施暴致頭部重創

案情顯示,被告人與妻子於2021年結婚,同年11月誕下女兒丙。丙出生後,被告人經常因其哭鬧而煩躁,多次用力捏其臉部。2023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再次因丙哭鬧感到煩躁,多次用力拳打丙臉部及頭部後方,導致丙右臉頰、枕部頭皮挫傷、頂枕部頭皮淺表損傷、上唇挫傷及上唇繫帶斷裂,共需8日康復。醫療報告指出,丙出現"行為失控"、"攻擊性行為"及"激烈脾氣"等與年齡不相稱的行為,懷疑為兒童創傷後遺症狀。

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初級法院裁定被告人觸犯一項"家庭暴力罪",判處三年實際徒刑,並命令其參加為期三年的家庭暴力特別預防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民事賠償方面判令賠償100,000澳門元非財產損害賠償。被告人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家庭暴力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為對與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方面的虐待,虐待不僅包括嚴重侵犯行為,也包括時間上高度重複的較輕侵犯。被告人自丙出生後曾至少一次對身體施以襲擊,2023年2月14日凌晨更多次用力拳打頭部後方,侵害行為具有重複性,單次情況尤其惡劣,已構成對丙的嚴重侵害,損害丙的身體完整性及人格尊嚴,對丙構成"壓制和控制"。原審法院根據已證事實並適用法律,認定符合"家庭暴力罪"主客觀要件,並不存在法律適用的錯誤。

賠償金額提高至20萬澳門元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中級法院指出原審裁定的10萬澳門元非財產損害賠償明顯過低,不足以體現對丙心理創傷的安慰價值,因此依衡平原則將賠償金額提高至20萬澳門元,並附加法定利息。綜合上述,中級法院裁定被告人刑事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丙的民事上訴理由成立,賠償金額由10萬澳門元大幅提升至20萬澳門元。(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