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負責的私教教練突然離職,消費者預付的課程費還能不能退?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相關訴訟案件作出生效判決,判令健身中心退還消費者剩餘課程費3300元,並明確經營者不得設置"一經充值概不退""退款過期餘額作廢"等無效格式條款。

課未上完私教離職退費被拒

2024年11月,北京市民蔣女士在一家健身中心購買了價值5000元的健身私教課程共23節。購買時雙方約定,王教練負責其康復私教課,李教練負責常規私教課。然而上一節常規課時蔣女士不慎受傷,便與健身中心改約由王教練負責全部私教課程。截至2024年12月28日,蔣女士共上了7節課,剩餘16節課未上,對應課程費3300元。2025年2月,王教練從健身中心突然離職,無法繼續為蔣女士提供服務,蔣女士申請退費卻遭拒絕。

健身中心不否認剩餘課程費金額,卻提出退費要扣除20%違約金及教練提成費,算下來只能退1840元;如轉課給他人,還要扣10%提成費。協商無果後,蔣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剩餘課程費3300元。健身中心則辯稱私教課存在每節7天有效期,蔣女士的課程已全部過期,不同意退費。

以特定教練為履行條件的合同無法履行應當退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女士與健身中心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係。獨任審判此案的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法官史磊鑫指出,雙方此前已就以王教練為履行條件達成合議,私教服務合同具有較強人身屬性,更加註重消費者個人體驗和雙方信任基礎,不適宜強制履行。王教練離職後,健身中心已無法按約定繼續履行合同,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是否繼續接受服務。

對於健身中心以課程過期為由拒絕退費的抗辯,法院不予認可。法官指出,健身中心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曾就課程有效期作出約定,而且蔣女士購買的是按次收費的健身課程,並非在一定期限內無限次消費的期限性預付卡。最終,法院判決健身中心退還蔣女士剩餘課程費3300元。健身中心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已生效。

"退款過期餘額作廢"屬無效格式條款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李曉明提示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協議,應寫清充值金額、有效期、服務內容、消費規則、扣款標準、退款條件、轉讓規則和違約責任,不得設置"一經充值概不退""退款過期餘額作廢"等無效格式條款,辦卡時應主動對有效期、限制條件、改退規則加粗標紅,留存告知憑證。

法官同時提醒消費者,選擇預付式消費模式時應理性充值、量力而行、留存付款憑證、轉賬記錄、消費合同等書面材料,遇商家無法按約定提供服務又拒絕退款時,可通過協商、撥打12315熱線投訴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依法維權。(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