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修繕農村自建房時意外墜亡,賠償責任如何劃分?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認定墜亡工人作為熟練施工人員,不戴安全帽、不繫安全繩進行登高作業,存在重大過錯,自擔六成責任;工頭承擔四成賠償責任;房主無過錯不擔責。

屋頂翻新工人墜落搶救無效

工頭張某承攬了胡某家的屋頂翻新工程,雙方約定由張某自行採購材料、招募工人、安排現場施工,胡某僅負責驗收成果和支付總報酬。隨後,張某僱傭李某等人進行施工,按日結算工資,張某提供施工工具、安全防護用品並安排每日具體施工內容。

承攬關係與個人勞務關係分明

一日,李某在房頂施工時不慎墜落,事發時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繩。張某發現後將其送至醫院,李某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李某家屬將張某、胡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喪葬費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二百餘萬元。

未戴防護裝備自擔六成責任

平谷法院經審理認為,房主胡某以包工包料方式將工程交由張某施工,不參與人員管理和施工指揮,雙方成立承攬合同關係。胡某無定作、指示、選任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張某承接工程後招募人員務工、按天計發工資、管控現場施工,與李某屬於個人勞務關係。法院結合雙方過錯,酌定張某承擔40%的責任,李某自擔60%的責任,判決張某支付李某家屬各項賠償共計一百餘萬元。(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