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台,為彩禮的司法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圍繞彩禮數額怎麼定、戀愛期間的禮物算不算彩禮、未領證同居後彩禮是否需要返還等問題,法律層面均有相應回應。

彩禮數額如何認定

法律並不禁止合乎情理的往來習俗,對於彩禮數額並無細化規定,但民法典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法院彩禮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因此,"高額"彩禮並非一個固定的金額數字,需在個案中結合當地情況和家庭情況綜合判斷認定。

戀愛期間禮物不屬於彩禮

七夕當天贈送的項鍊等節日禮物,在法律上是否算彩禮?最高法院彩禮規定第三條對彩禮範圍做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未登記同居彩禮返還規則

最高法院彩禮規定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法院在裁判時會兼顧情理與法理,不會"一刀切"處理。此外,最高法院彩禮規定還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但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酌定返還(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