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讀彩禮認定與返還
七夕是訴説愛意、期許良緣的日子,兩情相悦定情之時,婚約彩禮也是繞不開的話題。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彩禮數額怎麼定、戀愛禮物算不算彩禮、未登記同居彩禮是否返還等百姓關心的問題,均已得到法律層面的回應。
小額禮物不算彩禮
彩禮是婚約之中雙方家庭帶着美好期許給付的財物,而戀愛交往過程中的日常花銷、節日小禮物、生日或其他特殊日子的小額轉賬,均是雙方維繫情感、表達愛意的體現,不納入彩禮範圍。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均不屬於彩禮。七夕當天收到的項鍊等節日禮物,一般即屬此類。
高額認定個案判斷
法律並不禁止合乎情理的往來習俗,對彩禮數額並無細化規定,但民法典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換言之,高額彩禮並不是一個固定的金額數字,需要在個案中結合當地情況和家庭情況綜合判斷認定。
返還比例酌情裁量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不會一刀切處理。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酌定返還,並扣減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對方財產上的嫁妝數額。(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