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右新聞訊 首席記者張朝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近日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集中清理,決定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4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此次清理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的決策部署,精簡優化現有行政法規有關基層編制專項規劃的規定,防範糾治規劃編制中的形式主義;同時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銜接,保障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在修改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取消或調整對基層編制有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切實為基層減負;《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調整已變更的國務院機構名稱,更好適應當前行政管理體制實踐。

在廢止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等4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更好適應當前改革發展實踐需要以及有關領域工作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