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7月31日消息,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健全金融機構治理的實施意見》,從加強黨的領導、改進股東治理、提升治理主體運行有效性、強化內部治理、加強和改進監管、構建良好金融生態等方面提出22條措施。

嚴把股東准入關口

《實施意見》明確,嚴把股東准入關口,構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防火牆"。嚴禁違規跨業經營、槓桿率過高的企業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和個人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穿透識別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強化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報告義務,嚴禁隱瞞控制權關係、關聯關係和一致行動關係,嚴防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資本。嚴格規範股東行為,金融機構股東應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嚴禁濫用股東權利或違規幹預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嚴禁金融機構向股東及其關聯方輸送利益。建立健全股東不當所得追回制度和風險責任事後追償機制。

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實施意見》提出,推動完善對金融機構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的分類考評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健全有利於可持續發展和戰略目標實現的激勵約束機制,平衡功能性和盈利性,實現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相統一。內部績效考核要堅持收益與風險兼顧的原則,注重長週期考核,防止短期過度激勵。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探索建立中長期激勵機制。金融機構要優化薪酬分配結構,加大向基層一線傾斜力度,嚴格落實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嚴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關口,提升其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嚴防違法違規人員在金融行業內"帶病流動"。

實施差異化監管(府右新聞記者宗媛)

《實施意見》要求,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分級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完善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提升監管精準性、有效性和前瞻性。堅持風險導向,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股東股權、關聯交易等實施穿透式監管。加大稽查檢查力度,嚴懲違法違規的金融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從業人員,嚴懲違規佔用資金、違規融資或擔保、違規轉移資產等行為,對重大問題依法依規實行終身問責。《實施意見》明確,到2029年,基本形成權責邊界清晰、激勵約束相容、風險管理嚴格、運轉規範高效的金融機構治理機制。健全防範大股東違規幹預和內部人控制的治理機制,加強對股權和關聯交易的穿透式監管,完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規則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