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修訂草案共8章214條,圍繞股東監管、審慎監管、風險處置、消費者保護、違法成本等五方面作出系統修改,全面強化保險業監管。

五大方向全面修改

現行保險法自1995年施行,先後於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進行修改。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近幾年中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面臨的風險形勢更加複雜多元,現行保險法的滯後性日益凸顯,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全面修改,解決行業發展及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維護保險業持續穩健運行。

具體來看,修訂草案共8章214條,主要作了五方面修改:一是加強股東穿透監管,將保險機構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範圍,強化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質審核;二是完善審慎監管制度,強化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要求;三是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完善風險處置及市場退出規則;四是加強保險消費者保護,完善消費者糾紛調解機制;五是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適度提高罰款幅度。

註冊資本門檻提高

修訂草案明確設立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億元,相較現行法規定的2億元最低註冊資本有所提高。草案同時要求,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等各方關係應當清晰透明,進一步強化穿透式監管。

在資金運用方面,修訂草案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完善,要求加強資本管理,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法律制度,健全資產負債管理體系,確保資產與負債在期限結構、成本收益、現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草案還提出,保險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加強了整改措施和監管要求。

首次以法律確立猶豫期

修訂草案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猶豫期制度: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按照相關監管機構的規定設置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保險費。

在消費者保護與處罰方面,修訂草案明確消費者保護工作職責,壓實保險公司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對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力度較現行法有所上升。

業界視為長期制度利好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江瀚表示,此次修訂的核心邏輯是重塑保險行業的准入與股權結構,通過提高註冊資本門檻、強化股東穿透式監管,從源頭淨化行業生態,遏制險資無序擴張和違規關聯交易;同時聚焦完善審慎監管體系與風險處置機制,確立了股權債權減記等硬性約束,意味着監管層已建立起常態化的風險出清路徑。

中國精算師協會創始會員徐昱琛表示,修訂草案從源頭提高行業准入門檻並加強監管,從制度上遏制短期套利行為,倒逼資本回歸長期主義;公司治理成為險企經營的硬性底線,風險處置機制清晰化,經營端迴歸保險本質,加強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整體來看是一項長期性的制度利好,有利於行業實現行穩致遠的發展。(府右新聞記者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