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公佈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該條例已經2026年8月21日國務院第9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
條例明確,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根據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程度,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條例附表列示;部分項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由單一輸電線路或者單一變電站供電區域的相關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事故報告不得遲報瞞報謊報
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設在當地的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應當同時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電力調度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不得遲報、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條例同時要求,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材料、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置和依法調查處理。
預案備案與應急處置並重
條例要求,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預案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安全使用管理。事故發生後,有關電力企業、電力用戶以及其他併網主體應當立即開展應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損害,並儘快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正常供應;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事故應急處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府右新聞記者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