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購假索賠反被判賠律師費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近期經二審判決生效。買家戴某一次性購買8牀羽絨被後以“假一賠十”為由索賠,反被法院認定濫用訴權,判令其賠償品牌方部分律師費。這是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中首例因買家濫用訴權、惡意擴大被告範圍,被反訴判決賠償律師費的案件。
批量購假索賠
案情顯示,戴某在一網購平台的“某品牌專賣店”一次性購買8牀羽絨被,收貨後以“產品非品牌正品”“填充物材質與宣傳不符”等理由,將銷售方南通某公司、該公司獨資股東梁某某、生產方浙江某公司、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平台方上海某公司一併訴至法院,要求銷售方退還貨款、承擔鑑定費,並依據“假一賠十”宣傳賠償相應金額,同時要求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經查,涉案店鋪以“某品牌”專賣店名義對外經營,所提交品牌授權書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不屬實,品牌方亦否認授權,羽絨被填充物材質被鑑定與宣傳不符。
濫用訴權擔責
品牌方北京某公司提出反訴,指戴某的購買行為並非為生活消費需要。法院查明,戴某在全國多地法院頻繁提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公開判決案件達三十餘起;僅羽絨被一類商品就有4件在先案例,共購買43條。本案再次一次性購買8條,遠超正常家庭消費所需,其購買行為系以索賠為目的,並無真實交易意願,雙方信息網絡買賣合同不成立。法院判決銷售方南通某公司退還貨款並承擔鑑定費,股東梁某某因未能證明財產獨立承擔連帶責任;品牌方、生產方及平台方均非合同相對方,不承擔合同欺詐責任。戴某明知涉案店鋪未獲品牌授權,仍將品牌方列為被告,其行為已超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邊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訴權,法院判令其酌情賠償品牌方律師費。戴某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闡明邊界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毛春聯表示,良好的市場秩序離不開社會監督,但監督必須建立在合法、理性的基礎之上。本案中,原告將提起訴訟作為獲取高額賠償的手段,其行為方式和訴訟目的與普通消費者為維護自身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情形存在明顯區別。毛春聯強調,規制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的行為絕不是對製假售假的放任,市場經營者仍須嚴格履行法定義務,把好商品質量關,對於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必將嚴肅追責。人民法院將通過個案裁判持續明晰行為邊界、穩定市場預期,做到既保護合法消費者,又懲戒不當訴訟行為,也約束違法商家。(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