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閔行消保委調解求職服務退費糾紛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受理一起求職服務消費糾紛。消費者花費2580元購買崗位推介服務,企業推送的崗位卻始終與求職方向不符,還以“已投入人力成本”為由拒絕退款。經消保委調解,經營者全額退還服務費。
崗位推介貨不對板
據瞭解,消費者通過線上渠道瞭解到一家網絡科技企業推出的付費求職推介服務。企業承諾繳費後按照消費者需求匹配對應崗位,並附贈簡歷優化、面試輔導等配套服務,消費者遂繳納服務費2580元。但該公司實際推送的崗位與消費者求職方向不符,消費者多次溝通要求調整,企業雖口頭答應,推送情況卻無明顯改善。
消費者認為,企業未能提供符合約定的服務,已構成違約,自身亦未獲得承諾的求職效果,遂向閔行區消保委投訴,要求全額退款。
企業辯稱投入成本
企業方面辯稱,已為該服務投入人力成本,且崗位匹配受市場環境、企業招聘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影響,無法保證每個崗位都完全符合消費者預期。
消保委指企業違約
閔行區消保委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企業作出“精準薦崗”宣傳卻無法兌現,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多次調整後仍未能提供符合約定的崗位,致使消費者付費求職的目的無法實現,構成違約,應當全額退款。經調解,經營者同意全額退還2580元,雙方達成和解。
律師提示留存憑證
上海道朋律師事務所律師翟學霞表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履行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企業以“已投入人力成本”拒退並不成立,該成本屬於經營成本。若合同含有“概不退款”等格式條款,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不合理免除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應屬無效。若企業明知無履約能力仍虛假承諾,還可能構成消費欺詐。
閔行區消保委提醒消費者,付費求職推介服務專業性強、履約週期較長,選擇服務前應核實經營者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相關資質或備案情況,確認宣傳主體、簽約主體、收款主體是否一致,謹慎向個人賬戶轉賬付款。可將崗位方向、行業範圍、薪資區間、工作地點、推送數量、服務期限、退費條件等核心內容,固定為可查證的服務清單、合同條款或者合同附件;優先採用按服務階段、服務進度付款的方式,將付款節點與具體服務交付掛鈎。如涉及分期貸款,應充分了解貸款成本、退費與貸款處理規則,防範“求職貸”風險。(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