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追責範圍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人民法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責任與保護依法履職典型案例。條例明確,人民法院司法人員故意違反審判職責或者履行審判職責存在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司法人員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終身負責。

條例明確,司法責任追究實現司法人員全覆蓋。追究對象既包括審判人員,也包括法官助理、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技術人員等審判輔助人員,還包括對審判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院庭長。追責範圍既包括在職的司法人員,也包括已退休、調離、辭職、辭退、開除的司法人員。

司法責任追究同時實現司法審判流程全覆蓋。無論是立案、審判、執行環節,還是審判監督管理環節,只要發生故意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或者履行審判職責存在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都要按照條例規定追究司法責任。

堅持終身負責

條例整合了分散在各類文件中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的相關規定,對司法責任追究的對象、範圍、規則、程序、權利救濟和履職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明確提出司法責任追究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嚴肅追責與依法保護相統一,堅持責任與過錯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孫鎮平表示,條例以黨紀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為基本依據,對違反工作紀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審判工作領域具體細化,是人民法院深入推進全面從嚴管黨治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保護依法履職

條例實現責任界定精準化,以是否違反審判職責、有無主觀故意、有無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作為司法責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標準,嚴格區分違反審判職責問題與辦案瑕疵問題。司法人員只有故意違反審判職責,或者履行審判職責存在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責任;屬於一般過失、辦案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裁判正確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責任。

條例同時實現追責與保護一體化,強調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依法履職不受責任追究。對於司法人員履職中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的,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為司法人員澄清正名,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旗幟鮮明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