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法院認定意定監護協議有效 指定鄰居為老人監護人
孤寡老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誰來擔任監護人?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一起意定監護案件,認定92歲的賈奶奶與鄰居沈阿姨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有效,指定沈阿姨為賈奶奶的監護人。
法院查明,賈奶奶曾有兩段婚姻,均未生育子女,從50多歲起生活起居由鄰居沈阿姨照料。因多年悉心照顧,賈奶奶與沈阿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約定在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由沈阿姨擔任監護人,協議在社區居委會見證下籤署。
協議簽訂全程居委見證
今年7月,賈奶奶因肺炎住院,治療期間意識不清。為方便後續治療及照料,沈阿姨向東城區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賈奶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自己擔任監護人。
法院前往賈奶奶所在社區居委會、屬地街道、派出所及鄰居處瞭解,查明賈奶奶離異無子女,目前無近親屬存世。經鑑定,賈奶奶處於重度智力缺損狀態,伴有社會功能障礙,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沈阿姨表示,自己身體健康、收入穩定,願意依約擔任監護人。
照護事實支撐法院認定
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有關組織可向法院申請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沈阿姨雖非近親屬,但作為長期照顧賈奶奶的鄰居,可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民法典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法院認為,案涉《意定監護協議》是賈奶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簽訂,有社區居委會見證,應認定真實有效。結合40年照護事實、監護能力審查等情況,法院認為由沈阿姨擔任監護人符合賈奶奶事先意願,有利於保障其合法權益,依法指定沈阿姨為監護人。
建議公證增強協議效力
本案承辦法官陳新表示,本案彰顯鄰里間互幫互助、誠信友善的優良品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基層治理和社區文明建設中的生動體現。民法典規定的意定監護制度,有利於尊重老年人預先安排監護事宜的自主意願,保障合法權益。
陳新提示,無子女或缺少近親屬照護、面臨現實養老困難的老年人,可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與可信賴的個人或組織商議,以書面形式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為確保協議真實有效,建議進行公證,或邀請居委會、村委會見證。意定監護人確定後,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如履職不當,可能被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