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消費者反映在餐廳就餐時成為商家直播的“背景板”。公共場所隨意直播現象增多,消費者一不小心就入鏡。商家的直播行為如何規範、消費者又該如何拒絕,成為社會關注的話題。

公共場所直播亂象頻現

記者走訪發現,“被直播”在多家餐飲、休閒場所普遍存在。有溫泉酒店每個時段至少有兩名主播開播,配有助播及後台運營人員,固定機位與移動機位並用,女賓區出口、遊樂設施、溫泉池、自助餐廳的場景均出現在鏡頭裏。街邊店鋪的直播則更為簡單,店主和店員架起手機即可開播,一家自助小火鍋餐廳自9月以來已直播40多場。流動攤販的直播偏愛第一視角,更多顧客的正臉被拍到,個別直播間場均觀眾達70萬至80萬人次。

多名受訪者坦言,此前並未發現商家在直播,更未獲得同意。一位學生認為,在人工智能時代,肖像權保護更應被重視,一些“懟臉拍”的直播方式等於把消費者的面部信息、行蹤軌跡暴露在網絡上。

商家法律意識有待增強

有商家表示,直播鏡頭中顧客多為一晃而過,原以為不會有太大問題,今後將設置標識明顯的直播區域。也有主播認為,多數顧客是觀看直播後專程前來,對鏡頭拍攝知情。

但事實上,國內已有多起消費者因直播入鏡起訴商家並獲賠的案例。2024年,江蘇蘇州吳江區一家火鍋店因將顧客肖像暴露在直播中,被法院認定構成肖像權侵權,判決其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有律師指出,只要將直播鏡頭對準顧客,未經顧客同意即構成侵權,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商家直播超出“展示公共環境”範圍,以招攬顧客、漲粉為目的,將顧客作為焦點或“背景板”清晰拍攝且未取得同意的,就構成肖像權侵權,不得以“無意間拍到”為藉口免責。

消費者可依法維權索賠

遭遇“被直播”時,消費者可以第一時間要求商家停止拍攝或刪除包含自己畫面的視頻、直播流;若商家拒絕或事後才發現,應通過錄屏、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保存直播鏈接、發佈時間等信息,隨後可向直播平台舉報,或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若協商和投訴無果,消費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停止侵害、公開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造成精神痛苦的,可主張精神賠償。有關負責人介紹,《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已於今年2月1日實施,其中明確直播電商平台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