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樓道堆物被清理索賠萬元 法院駁回訴請
因裝修房屋,北京市某小區業主老王將大量閒置生活用品及雜物長期堆放在房屋南側約12平方米的公共荒草地及樓道內。物業公司多次溝通,先後兩次張貼限期清理通知,在老王逾期未清理的情況下,配合街道、社區、消防等部門對公共區域雜物進行了清理,事後將變賣廢品的200元及暫存的鐵皮櫃交還老王。老王認為物業公司處置不當造成其物品損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的清理行為屬於維護公共安全的正當履職,不構成侵權,駁回了老王的訴訟請求。
公共區域堆物 堵塞消防通道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王主張其因裝修臨時堆放物品,但該行為客觀上佔用了公共空間,違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物業公司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清理,該過程符合整治消防安全隱患的工作要求。關於損失金額,老王雖主張物品價值1萬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清理物品的具體價值,也無法證實物業存在超出必要限度的侵權行為。
物業正當履職 不構成侵權
物業公司清理公共區域雜物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方莊人民法庭副庭長魏敬賢表示,老王在公共綠地和樓道堆放大量物品,不僅影響小區環境整潔,更堵塞了消防通道,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方,在履行告知義務後配合政府部門進行清理,屬於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正當履職行為,主觀上無侵害故意。而物業公司將變賣款和鐵皮櫃返還的行為,也證明了其處置行為的規範性。
法官提示,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並非個人私有空間。擅自堆放雜物不僅影響鄰里通行,還可能堵塞消防、逃生通道。業主因裝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堆放物品,應徵得物業公司同意並在合理期限內清理。切勿以「臨時存放」為由,長期佔用消防通道、綠地等公共區域,否則由此產生的清理費用及物品損失,將由業主自行承擔。
鄰里受妨害 依法維權有徑
如果雜物影響鄰居出行,鄰居有權自行清理嗎?法官建議,業主應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切勿私自處置他人財物。首先,可先行友好協商,提醒對方自行清理,要注意留存溝通記錄、現場照片;其次,如協商不成,可向物業公司、業委會反映,物業負有對共有區域秩序管理、勸阻制止的義務,可上門勸導、張貼書面整改通知、督促清理並留存履職痕跡;如物業協調無果,可以向居委會、街道辦或者消防部門投訴;如仍然拒不清理,受妨害的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判決生效後仍不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