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土地補償糾紛案終審 廣西高院責成政府半年內作出決定
9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欽州市收回拍賣土地、開發商17年未獲補償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責成欽州市自然資源局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就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權及補償事項一併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欽州市政府應在6個月內對該收回及補償事項履行審批法定職責。
項目停建17年 補償方案數次未獲通過
涉案地塊位於欽州港岸邊。2007年,福建籍企業家孫福經廣西招商引資進入欽州,創立廣西紅樹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8年初,公司通過競標取得欽州港區一地塊土地使用權,但入場施工不到一年,當地宣佈欽州港規劃變更,項目停建。此後雙方按照程序進入補償流程,先後進行了3年多的多輪溝通協商。
2012年9月,欽州市政府下發批覆,決定以貨幣補償方式收回相關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並明確補償款支付時間和違約責任。欽州市國土局作出的信訪答覆稱,2012年10月,市土地評估價格審核小組和市審計局同意欽州港紅樹林房地產項目用地的總補償費約為2.48億元。然而數日後,該方案在欽州市土審會未獲通過。據欽州市國土局在信訪答覆中披露,該局在2009年至2017年間,至少16次向欽州市政府、市住建委、市委督查室等單位提交處置方案、請示,補償問題始終未能解決。
三級法院接力 釐清案件性質
2018年,紅樹林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廣西高院審理後認為,欽州市政府、市國土局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行為,是基於管理國家土地資源的職責,屬於行政行為,由此產生的爭議屬於土地行政補償糾紛。202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紅樹林公司和欽州市政府及土地局的訴訟糾紛,本質是政府因規劃調整需收回出讓土地引起的後續補償糾紛,屬於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
2022年4月,紅樹林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當年11月30日,欽州中院一審裁定駁回起訴。紅樹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4年4月8日廣西高院裁定撤銷欽州中院裁定,指令欽州中院繼續審理該案。2025年8月26日,欽州中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欽州市自然資源局在判決生效6個月內對涉案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及前期投入等費用予以補償,欽州市政府在判決生效6個月內對補償方案履行審批職責。紅樹林公司不服上訴。
強調實質化解爭議 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二審中,廣西高院圍繞案由、會議紀要及批覆性質、土地是否已經收回、補償標準和違約金等問題作出認定。法院認為,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系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法定職責,政府負責審批,人民法院應當聚焦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訴求,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避免行政審判程序空轉。
廣西高院表示,因補償協議未籤、行政處理決定未作,一審認定案涉土地已收回不當,予以糾正。法院指出,紅樹林公司、欽州市政府、欽州市自然資源局對於收回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均無異議,因已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而獲得適當補償是紅樹林公司的合法權益;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欽州市政府、欽州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及時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職責,及時收回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給予合法、合理的補償。(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