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離職後,在帶新人期間發生車禍,勞動關係該如何認定?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貨車司機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案件。法院認為,勞動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預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非立即終止,勞動者繼續履職期間,雙方事實上仍存在勞動關係,判定勞動關係持續至車禍事發當日。

預告離職期間仍屬履職

案情顯示,王某於2022年4月1日入職北京某個體運輸戶,擔任貨車司機兼裝卸工,張某為該個體運輸戶的經營者,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的工資通過微信按月發放。同年7月13日至16日,王某多次通過微信和張某溝通請假、安排新司機替班及帶教新司機等問題,因身體原因,7月17日他通過微信提出離職,並表示可以幫忙帶教新司機。

7月19日,王某告知張某已找到司機人選,張某便安排該名新司機前來試崗。次日,王某提出當晚帶新司機熟悉路線,張某表示同意。7月20日夜間至21日凌晨,王某駕駛運輸戶的貨車運輸蔬菜,並搭載新司機帶其熟悉路線。21日凌晨,王某在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此後再未出勤。截至事故發生時,張某僅向王某支付工資至7月15日。

工資結算不等於關係終止

因後續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確認勞動關係,2023年4月19日,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北京某個體運輸戶在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仲裁裁決最終認定,雙方勞動關係持續至2022年7月17日。王某不服該仲裁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持續至2023年4月19日。該運輸戶認可仲裁裁決,辯稱王某帶教新司機屬於好意施惠行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平谷法院審理認為,在勞動者依據該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雙方勞動關係並非立即結束,勞動者仍然應當繼續履職、辦理工作交接,繼續履職期間,雙方事實上仍存在勞動關係。本案中,王某在提出離職後,還在駕駛車輛裝運蔬菜、帶新司機人選熟悉路線,是預告離職期間的工作交接,屬於王某的勞動義務,不符合該運輸戶所稱的無償性、自願性好意施惠行為的特點。事故發生時,王某仍在執行工作任務,受傷後才停止勞動,故勞動關係應計算至事故發生當日,工資結算時間不能直接等同於勞動關係終止時間。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與北京某運輸戶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留存用工證據

法官表示,勞動關係終止要以停止勞動為判斷核心,判斷勞動關係是否存續,重點看是否存在實際用工、勞動者是否接受單位管理、從事單位安排的勞動。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在30日法定預告期內,用人單位若未明確同意員工即時離職,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的,勞動關係繼續存續,離職交接亦屬於履職行為,並非無償幫忙。

法官同時提醒,對於勞動者而言,離職交接期間應保存微信聊天、工作記錄等證據,發生爭議時用於證明仍在履職。對用人單位而言,員工提出辭職,若要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務必留存書面確認材料。未確認即時離職,員工繼續工作的,用工風險依然由單位承擔,不能以員工已提離職為由免除用人單位法定責任。(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