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審結一起涉港委託理財糾紛案
委託親友操作網絡投資賬戶,平台涉傳銷被關停後損失由誰承擔?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港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委託人與受託人各自承擔相應比例的投資損失,該案判決已生效。
五個賬戶交由他人操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趙某經其女兒的男友陳某介紹,獲悉某網絡理財平台設有高收益率投資項目。在陳某的協助下,趙某在該平台註冊了五個賬戶,通過銀行轉賬分五次轉入投資款合計657093元,並將賬戶交由陳某管理。雙方未簽訂書面委託理財合同,僅以口頭方式約定投資收益歸趙某所有,未就投資虧損的分擔作出約定。投資過程中,由陳某負責賬戶的實際操作,趙某通過向陳某轉發平台登錄、提現所需驗證碼截圖配合操作。
此後,案涉平台因涉及非法傳銷被關停,註冊賬戶無法登錄。趙某要求陳某返還投資款及資金佔用利息,陳某則主張其系出於好意、應趙某要求協助實施相關操作,屬於好意施惠行為,財產損失系趙某的過錯導致,與自身無關。趙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陳某返還投資款657093元及資金佔用利息34690.91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後,趙某提起上訴。
委託理財合同被認定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屬於涉港委託理財合同糾紛,趙某已將案涉款項以轉賬方式交付陳某,委託陳某在理財平台進行操作管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委託理財合同關係。案涉平台涉及非法傳銷,相關委託理財合同因投資平台、理財活動、投資標的均非法而無效。
法院進一步查明,投資賬戶均註冊於趙某本人名下,註冊及操作流程均需提供趙某本人手機驗證碼,趙某完全可以知悉投資的相關情況;賬戶註冊時間與趙某轉賬時間相互對應,趙某在完全收回賬戶後的較長時間內從未提出異議,不存在陳某私自佔有資金的情形;在案證據亦不能證明陳某存在以高額回報誘騙投資的行為。趙某曾前往案涉平台公司實地考察,對投資風險已有一定認知仍參與投資,對合同無效的後果應當承擔主要過錯。陳某雖系無償協助開戶與操作,但未盡到基本的審慎注意義務,對損害後果同樣存在一定過錯。因案涉資金並非陳某佔用,法院對趙某要求支付資金佔用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
無償幫忙不等於免責
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對於案涉合同無效造成的投資款項損失,由趙某自行承擔90%的責任,陳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在案件評析中指出,一些人礙於親友情面無償接受委託、代為操作他人網絡投資賬戶,誤以為只要未收取報酬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無償並不等同於免責,若協助參與非法集資等違法投資項目且未盡合理審慎注意義務,行為人仍需根據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官提醒,高收益往往伴隨着高風險,廣大羣眾務必擦亮雙眼,認清傳銷、非法集資的迷惑外衣,既不要輕易委託他人操作投資,也不要礙於人情幫助親友參與、操作可疑投資項目。人情不能突破法律底線,既要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也不要因好心幫忙而引發財產賠償糾紛。(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