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訴請培訓課程退費為何被法院駁回
為孩子購買培訓課程後,因孩子不喜歡課程內容而要求退費,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給出了答案。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近年來,教育培訓類消費糾紛多發,退費問題尤為集中,此案對於類似糾紛的處理具有參考意義。
試聽後不滿意訴請退費
易先生訴稱,2022年4月,其為孩子購買某公司提供的美育課及素養課,並支付6198元;同年11月,再次為孩子購買博文課,並支付7097元。試聽相關課程後,孩子反饋不喜歡該課程及老師,認為老師講授的內容超出理解能力,便終止了課程學習。2025年10月,易先生向某公司申請將課程包中未聽課程費用作退費處理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未聽課程費2767.83元。某公司辯稱,課程視頻已全部交付,部分課程有效期已屆滿,易先生已觀看大部分視頻,其主張與事實不符,不同意退還課程費。雙方各執一詞,退費爭議由此成訟。
主張錄播課退費未獲採信
法院經審理查明,易先生支付6198元購買的美育課及素養課課程已全部觀看完畢,完課率100%;支付7097元購買的博文課課程完課率為61%。庭審中,易先生主張課程實為錄播課,並以子女因長期觀看電子屏幕視力下降為由要求退款。但其提交的《課程報告》載明課程類型為直播課,在某公司就課程性質作出合理解釋後,易先生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其提供的視力下降初步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與涉案課程存在直接關聯。法院認為,易先生未提供符合退款條款的相應證據,某公司亦未作出退款承諾,在無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其退費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主張退費應留存證據
法官提示,教育培訓合同訂立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常見退費類型包括:因合同解除導致退費;教育培訓機構違約導致退費;因附條件條款約定退費。無論哪種情形主張退費,學員都應留存相應證據,證據應當反映雙方合同關係、付款情況、請求權基礎等基礎事實。若證據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退費條款,學員將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及因訴訟引發的相應費用。此案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課程前應仔細閲讀合同中的退費條款和售後政策,理性消費、依約維權。(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