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6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週活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9月10日發佈6件反壟斷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明晰市場競爭規則、推動形成公平競爭法治環境中的示範引領作用。此次發佈的案例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差別待遇、不公平高價,橫向壟斷協議的識別以及反壟斷行政處罰和行政指導的司法審查等重要法律問題,涵蓋農產品批發、機動車檢測、水泥、混凝土等民生行業和電鍍污水處理、管道熱蒸汽等生產性基礎服務行業。

守護羣眾「菜籃子」「錢袋子」

典型案例堅持為民導向,讓司法保障民生的成效可感可及。案例一直接關係城鄉居民農產品供應穩定和蔬菜流通成本。譚某入駐某農產品公司運營的物流園從事蔬菜批發後,被該公司以提高至原標準三倍的交易服務費作為懲罰性措施,迫使其在競爭對手市場與本公司之間「二選一」。法院審理認為,該農產品公司在當地蔬菜批發檔位租賃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行為構成限定交易,判決向譚某賠償超額收取的交易服務費損失40萬餘元、經營損失10萬元及律師費6.2萬元。案例三涉及廣大機動車車主檢測費用負擔,案例五、案例六涉及水泥、混凝土等基礎建材價格。這些案件中的壟斷行為發生在民生行業,違法成本最終轉嫁給普通消費者,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壟斷行為,通過恢復市場競爭降低民生成本。

促進產業鏈上下游協同發展

案例二和案例四分別涉及電鍍污水處理、管道熱蒸汽等生產性基礎服務行業。在前一案中,某污水處理公司作為園區內唯一的電鍍污水處理企業,僅因企業股東身份不同,就對園區企業實行每噸45元、55元、65元不等的差別收費標準,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差別待遇,判令按統一標準收費並賠償損失。在後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明確,反壟斷法規制的不公平高價行為,通常指向經營者持續性、系統性地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獲取遠超競爭水平利潤,單次的、短期的高價行為一般不構成不公平高價,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合理行使市場定價權提供了清晰指引。

明晰規則強化執法司法銜接

典型案例還從行為邊界、責任認定等方面明晰了反壟斷法律適用規則。案例三中,貴州某縣4家機動車檢測機構簽訂整合聯營合作協議,約定固定收費標準、分配利潤、排除競爭,法院認定構成橫向壟斷協議並確認協議整體無效,同時將違法線索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實現司法處理與行政查處的無縫銜接。案例五明確反壟斷行政指導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體現對柔性執法的尊重與監督。案例六明確刑事罰金與反壟斷行政罰款一般可以並行適用,釐清了「同一違法行為」的判斷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持續加強反壟斷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壟斷案件,不斷完善夯實反壟斷裁判規則,以更有力的司法舉措服務和保障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為高質量發展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府右新聞記者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