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右新聞訊 記者艾平平 9月8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副書記、省政府原省長金湘軍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金湘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金湘軍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市長、市委書記,防城港市委書記,天津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山西省委副書記、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8億餘元。

法院認為,金湘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判處死刑。鑑於其犯罪具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悉,信陽中院於6月11日開庭審理此案,金湘軍當庭表示認罪悔罪,20餘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羣眾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