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中央原副主席劉寬忍受賄貪污案一審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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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右新聞訊 記者David 民進中央原副主席、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劉寬忍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寬忍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劉寬忍利用擔任陝西省文化廳副廳長、廳長,陝西省政協常委、副主席,民進陝西省委會主委,民進中央副主席等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146萬餘元。2013年11月至2017年12月,劉寬忍利用擔任陝西省文化廳廳長職務便利,通過他人以虛構演出事實、簽訂虛假合同、虛報費用等方式,侵吞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739萬餘元。
法院認為,劉寬忍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且數額均特別巨大。鑑於劉寬忍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大部分受賄事實,所犯貪污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所犯貪污罪可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