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個人承包”的旗號用工,就能繞開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對此類“名為承包、實為僱傭”的用工模式給出明確答案。法院終審判決:涉事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須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一場看似普通的欠薪糾紛,牽出一堂生動的法治課。承包的外衣再厚,遮不住勞動關係的實質;説辭的花樣再多,擋不住證據鏈條的力量。

口頭用工 埋下隱患

2023年1月,李某通過招聘網站看到贛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發佈的招工信息,電話溝通後,被安排至項目工地,日常工作由公司另一名股東直接分配。從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李某輾轉吉安、贛州唐江、贛州開發區等六七個工地從事電梯安裝作業。雙方僅口頭約定薪酬,始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因工資支付糾紛,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係並索要拖欠工資及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024年6月,仲裁委駁回其全部請求。李某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判決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48922.5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各執一詞 證據説話

二審中,公司堅稱:電梯安裝業務系喻某個人承接,李某隻是向喻某提供勞務,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係;喻某組建的微信羣僅為個人溝通渠道,並非公司管理工具;公司賬户向李某的轉賬,系喻某借用公司賬户清償個人債務,並非支付勞動報酬。

然而,李某提交的證據形成完整鏈條:公司通過單位銀行賬户先後向其子轉賬5筆、每筆5000元,向其本人轉賬兩筆共6000元,所有轉賬均備註“工資”;喻某及股東還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3萬餘元,部分備註“預支”“報銷”“車費”等。法院進一步查明,該公司正是用同一賬户向法定代表人喻某及多名在冊員工統一發放工資;喻某組建並管理的微信羣內均為公司人員,核心功能正是考勤登記與任務分配。

一錘定音 定分止爭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發佈的招聘渠道入職,從事的電梯安裝工作屬於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日常工作受公司統一安排和制度管理,勞動報酬由公司對公賬户支付並明確標註“工資”。雙方雖無書面合同,但已具備人身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完全符合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據此,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在零散用工、項目制用工場景下,務必留存三類關鍵證據:一是工資支付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報酬證明;二是工作羣記錄、考勤記錄、派工通知等管理憑證;三是招聘信息、入職溝通記錄等入職材料。憑證在手,維權不愁;證據齊全,底氣自足。(府右新聞記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