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11月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其中2個月2天與“35+串謀顛覆政權”案餘下刑期同期執行。法庭認定其罪行屬“罪行重大”,以1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求情下調至10年,即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罪行重大”的最低刑期。

闡明七點定罪理據

法官譚耀豪判刑時表示,法庭在考慮辯方陳詞、本案適用的法律原則及案情後,認定被告人所犯罪行屬“罪行重大”。他強調,被告人不應因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活動、也不應因政治理念而受到懲處,定罪純粹基於其在國安法實施後持續與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

法庭列出七點理據:其一,案發時香港正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帶來的嚴重影響,國家安全與法治承受極高風險;其二,被告人與有聯繫人士在關鍵時刻繼續串謀,與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人員或機構以及境外勢力直接會晤,公然呼籲對中國、香港特區及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並經由社交媒體及西方主流媒體向本地與國際受眾傳播;其三,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人與包括羅冠聰在內的有聯繫人士仍推進計劃,刻意調整各自角色以助長罪行;其四,二人角色雖有不同,但同樣關鍵,被告人完全知悉羅冠聰持續在海外呼籲制裁,並在本地及海外發布訊息和文章聲援;其五,被告人與羅冠聰是本案的主謀或主腦;其六,二人曾促成外國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其七,有關制裁及敵對措施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

釐定十三年量刑起點

法官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罪行重大”,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鑑於本案全部情況,法庭認為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恰當;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和求情,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3年,判處監禁10年,並下令其中2個月2天的刑期與被告人在另一案餘下的刑期同期執行。

黃之鋒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被判囚4年8個月,仍在服刑,去年6月在監獄被捕,被控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與羅冠聰等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早前承認控罪。

強調判刑須具阻嚇

法官強調,懲罰必須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法庭有必要就被告人夥同他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計劃及行為,表達社會對此類行為的厭惡,並達至判刑須具阻嚇性的目的。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當日在高等法院外見記者時表示,歡迎法庭判決。他說,在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10年監禁,顯示法庭確定黃之鋒罪行重大;至於控方會否上訴,會與律政司討論下一步工作。(府右新聞記者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