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中級法院維持取消私家車往來港澳配額決定
澳門特區政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9月14日發佈消息,就一間澳門公司不服交通事務局取消其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決定提起的上訴,澳門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訴行為。
股權移轉超半數觸發取消
案情顯示,涉事公司2018年按照當年6月刊於政府公報的交通事務局公告作出首次申請,獲批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1個;2019年按公報刊登的公告提出續期申請並獲續期,為期3年,當年公報並無規定法人申請人在配額有效期內不可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限制。2022年,該公司從新聞得知可再次申請配額續期,遂在網上提交續期申請。
2024年5月24日,基於商業考量,該公司僅有的兩名股東將其全部股份暫時轉讓予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鑑於該公司在配額存續期內移轉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違反2022年9月交通事務局公告中應遵事項的規定,交通事務局局長於2024年12月13日作出批示,決定取消該公司的配額。公司於2025年1月16日就有關批示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涉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亦於同日向原股東轉讓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資本;運輸工務司司長其後於2025年3月7日作出批示,維持取消配額的決定。
善意原則主張不獲採納
涉事公司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主張2022年在網上申請續期時,被訴實體沒有提醒續期條件存在變更,違反善意原則;又主張有關股份已經轉回原股東所有,移轉超過半數的狀態已不存在,被訴行為存在法律前提錯誤。
合議庭指出,這類性質的行政程序屬於授益性程序,利害關係人按《行政程序法典》規定負有舉證責任,應自行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續期申請的要求,沒有權利依賴行政當局的提醒;且有關應遵事項已載於公報刊登的公告及交通事務局網站。善意原則僅適用於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於受羈束的行為,而本案取消配額要件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範,只要符合前提條件,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
事後轉回股份難消違法
對於法律前提錯誤的主張,合議庭認為,被訴實體提起行政程序時,違法的移轉行為已經發生,即使在必要訴願進行期間將全部股份移轉回原股東,也不影響已既遂的違法行為;有關規定所針對的是移轉行為本身,並非以事後將股份移轉予原股東作為判斷標準,即使最後股權移到原股東名下,也僅屬新的轉讓行為,不可能消除或抵銷已既遂的違法行為。合議庭遂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訴行為。(府右新聞記者方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