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終審法院裁定假結婚致居留許可無效
澳門終審法院近日就一宗因母親假結婚導致女兒居留許可被宣告無效的案件作出裁決,撤銷中級法院裁判,支持行政當局宣告居留許可無效的決定。該案源於2009年一名內地女子以與澳門男子團聚為由,申請其與女兒來澳居留並獲批准。2021年2月,該女子因被揭發為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而締結虛假婚姻,被初級法院裁定觸犯4項偽造文件罪,合共判處2年10個月徒刑,緩刑3年。
聽證程序爭議焦點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隨後擬宣告該女子及女兒的居留許可無效,按照《行政程序法典》規定向兩人發出書面聽證通知書。2022年11月,治安警察局僅收到母親的書面陳述,未收到女兒的書面意見。同日向女兒寄出信函通知可於15日內以書面形式行使聽證權,該信件因未被領取而退回。保安司司長於2023年5月17日作出批示,宣告女兒的居留許可無效。女兒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2024年4月,中級法院裁定廢止被訴行為。保安司司長和檢察院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行為無效認定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真正爭議在於被訴行為是否屬於限定行為,即行政當局是否必須完全按照指定方式作出該行為。合議庭指出,《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c項所指的無效情況包括所有在其準備及執行過程中牽涉犯罪的行政行為,即使該行為標的本身不構成犯罪,只要促使作出該行為的動機或目的構成犯罪且對該行政行為屬重要,行政行為亦為無效。
裁定撤銷中級法院裁判
根據初級法院刑事判決,已認定該女子通過締結虛假婚姻為自己及女兒申請並取得了在澳門的居留許可。因此向女兒批出居留許可的行政行為確實存在無效情況,行政當局宣告有關行政行為無效是一項限定行為。行政當局行使限定權力時,只要法院透過事後判斷能夠認定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是在具體情況下唯一可能的決定,那麼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便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檢察院和被訴實體上訴理由成立,撤銷中級法院裁判。(府右新聞記者張朝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