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右新聞訊 8月12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自營交易業務不符合相關“基金”定義,其分發的酬金不符合《2026年税務(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的免税資格。政府6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優化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以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税制。

財庫局指出,優惠税制適用於符合《税務條例》相關定義的基金所分發的具資格附帶權益,“基金”定義一般須滿足“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的規定。以自有資金為本身買賣或持有資產賺取收益的自營交易業務,不符合相關“基金”定義,其酬金因此不符免税資格。基金經理公司個別僱員的報酬能否視為具資格附帶權益,須視其實質工作內容是否屬投資管理服務,並同時滿足特定條件。投資管理服務包括為基金籌措資金、就潛在投資進行研究及提供意見、為基金取得管理或處置財產或投資等。條例草案亦建議擴大相聯者的涵蓋範圍、容許合資格僱員透過其他實體收取附帶權益。

條例草案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已完成條文的逐項審議。如獲通過,有關措施可於2025至26課税年度起生效,税務局需要時將發出行政指引。當局表示,已有本地及外地多間基金經理公司計劃落户香港或擴充在港業務,預期優化措施將吸引更多環球資金在港管理,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領先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競爭力。(府右新聞記者張朝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