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交易業務酬金不符免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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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右新聞訊 記者張朝登 8月12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2026年税務(修訂)條例草案》附帶權益優惠税制部分作出説明,自營交易業務不符合相關"基金"定義,其分發的酬金不符合條例草案中建議的免税資格。
政府6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優化私募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税制。條例草案擴大附帶權益優惠税制的適用範圍,合資格基金的其他利潤也可產生具資格附帶權益,享有利得税寬減和薪俸税寬減。財庫局指出,"基金"定義一般須滿足"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的規定,以自有資金為其本身買賣或持有資產賺取收益的自營交易業務不符合該定義。
條例草案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已完成條文的逐項審議。如獲立法會通過,有關措施可於2025至26課税年度起生效。多間基金經理公司表示考慮到税務優惠而計劃落户香港或擴充在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