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區分四類違規轉讓行為

中國證監會10月19日正式發佈《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規則對違規轉讓證券情形進行科學分類,並配套設置差異化裁量階次,明確不同類型行為的界定標準與處罰導向,力求過罰相當。

規則進一步規範了違規轉讓證券的認定口徑:根據證券性質、行為主體、行為特徵、危害性大小等,將違規轉讓證券行為細分為違反法律的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在持有期限、賣出時間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在賣出數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等收購中違規轉讓股票四種類別,力求準確定性、精準執法。

雙指標構建罰款梯度標準

在行政處罰裁量尺度上,規則按照違規轉讓比例加金額雙指標精準劃分裁量階次,同時針對不同類別差異化設置裁量階次指標,在證券法規定的寬泛罰款幅度內構建了更為細緻的梯度標準,使處罰力度與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

規則還充分體現穿透式監管原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實踐中利用交易、工具等手段規避監管的繞道減持行為依法從嚴打擊、從重懲處。對於構成共同違法,或者轉讓證券且具有過錯的一致行動人,依法認定為違法主體,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封堵馬甲賬戶、違規代持等市場亂象。

從嚴監管信號傳導至市場

證監會表示,規則向市場傳遞了從嚴監管、精準執法的強烈信號,對引導市場主體規範減持、維護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將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落實規則各項規定,規範行政處罰認定和裁量,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規減持,為建設安全、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田利輝認為,違規減持的要害不在減,而在違規所內含的套利結構:原始股東憑藉持股成本優勢、信息優勢與時間優勢,在禁止轉讓的窗口之外尋找灰色通道,把本應由全體股東共享的價值增值,轉化為少數人的流動性退出。規則通過分類與差異化裁量,為違規減持行為定價。

制度信任夯實長期資金基礎

田利輝進一步分析,對資本市場投資生態而言,更深層的影響在於它改變了關鍵少數的行為函數。當減持的灰色空間被系統性壓縮,大股東與董監高的最優策略就從擇時套現向持股等待分紅與業績兌現轉變。

這種轉變一旦成為羣體性的穩定預期,長期資金入市所依賴的制度信任便有了微觀基礎,資本市場的投資功能與融資功能也將更趨均衡。(府右新聞記者宗媛)